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9月10日讯 (通讯员 李粒华 记者 王丽) 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依法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依法惩戒拒不履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既是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维护司法尊严,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客观要求。近年来,烟台法院认真落实“一性两化”要求,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有效提升了案件执行质效,最大程度实现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月10日,烟台法院集中公布了执行工作八大典型案件。
案例一:孙某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孙某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慑于司法威严,在被抓捕4天后,履行了义务。
被执行人孙某霞,系申请执行人王某华与被执行人许某虎民间借贷案的担保人。2016年5月13日,福山区人民法院判令被执行人孙某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华贷款50万元。诉讼过程中,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霞名下鲁F****6宝马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仍由孙某霞使用。被执行人孙某霞上诉后,二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4月14日,福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福山区人民法院采取总对总和线下查控方式对孙某霞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福山区人民法院多次责令孙某霞履行义务,孙某霞均以没有财产为由拒绝履行。后福山区人民法院拟对孙某霞名下的宝马车进行拍卖,但孙某霞拒绝交付,并一度下落不明。
2017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华向福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追究被执行人孙某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8年3月3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以孙某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
2018年3月6日,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执行人孙某霞发出网上追逃令。2018年5月11日深夜,被执行人孙某霞在济南市被公安机关抓获。4天后,被执行人孙某霞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华借款本息572110元,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2019年4月2日,福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孙某霞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孙某霞认罪态度较好,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二:孙某江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案外人孙某江明知“速生杨”系法院查封财产仍将其铲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9月12日,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万家村村民袁某坤与该村村委签订《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承包该村雷田路以南、文峰路以西17.9亩土地,承包期限30年。2016年1月14日,山东某物流运营有限公司取得该村面积为46750.6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包含袁某坤承包的17.9亩土地。2017年9月6日至10月10日,因执行以袁某坤为被告的民事判决,莱州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袁某坤在上述土地上的“速生杨”,查封均已公告。
孙某江系山东某物流运管有限公司莱州市文峰物流城的工作人员。2018年7月5日,孙某江雇佣钩机将法院查封的袁某坤所有的“速生杨”180棵铲除。莱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获悉后到场制止并告知其该财产的查封状态,孙某江表示认识错误并停止采伐。后其考虑到该土地使用权已属于其所在公司,对法院查封置之不理。7月6日,孙某江再次雇佣钩机将剩余的270棵“速生杨”铲除。经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的450棵“速生杨”价值人民币15959元。
2018年7月5日上午,袁某坤的女儿袁某发现自家承包地上的杨树正被砍伐并报案。2018年7月6日,烟台市公安局莱州分局立案侦查。
2018年12月26日,孙某江到公安机关投案,28日向法院缴纳案款两万元。
案外人孙某江明知涉案的“速生杨”已被法院查封,仍故意铲除,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因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缴纳罚金2万元。2019年3月27日,莱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江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例三:柳某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柳某梅在离婚判决生效后,拒不交出子女抚养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柳某梅的前夫刘某某向莱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7月28日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父亲刘某某抚养。一审判决后,柳某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0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柳某梅拒绝将婚生女抚养权交给刘某某,经莱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多次执行,柳某梅仍然拒不履行。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柳某梅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柳某梅经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2017年6月19日,莱阳市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莱阳分局,烟台市公安局莱阳分局当日立案侦查。被执行人柳某梅被网上追逃后,于2017年10月2日在莱西市被莱西市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10月13日柳某梅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代其交出抚养权。
被告人柳某梅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柳某梅归案后及当庭能够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孩子抚养权已由其家人代为交出,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莱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柳某梅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四:唐某湖、陈某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唐某湖、陈某玲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8月6日,唐某湖、陈某玲与孙某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唐某湖、陈某玲及房某超、罗某霞赔偿孙某东人民币465670.72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湖、陈某玲、房某超、罗某霞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尚有328800.1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履行。经福山区人民法院调查,唐某湖多年出国务工,其收入远远大于支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且涉嫌转移、隐匿财产。2013年5月17日,福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湖实施司法拘留。2018年6月29日,福山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陈某玲、唐某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该二人立案侦查。2019年2月6日,福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福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福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唐某湖多年外出务工,收入明显超过其合理支出,唐某湖、陈某玲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而拒不履行,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鉴于被告人唐某湖、陈某玲在宣判前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当庭自愿认罪,福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唐某湖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案例五:张某与魏某劳务合同纠纷案
——被执行人魏某刑事责任追究正在进行中。
被执行人魏某拖欠劳务合同款,拒不履行义务,海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义务”的情形,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部门对被执行人实施抓捕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促进案件顺利执结。
2011年12月3日,被告魏某将承包的工程发包给张某,并签订劳务合同,工程总造价302400元,合同约定监理验收合格后(在15天内),所有工程款一次性付清。2012年3月27日,经被告魏某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被告魏某于2012年4月10日写下尚欠260000元的欠条一张。因被告魏某一直未按期还款,张某遂诉至法院,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判决: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张某欠款260000元。
因魏某未按判决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张某于2013年7月25日向海阳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魏某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魏某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魏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魏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所涉的案款是张某及其带领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海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深感压力重大。为了能够查到被执行人魏某的财产线索,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仍无线索。后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可能在江苏某地开设了公司,随后执行人员又多次赴江苏进行财产调查,最终发现,被执行人魏某在江苏省无锡市与他人合资成立了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魏某占51.51%的股份。2018年9月4日,执行人员对江苏某物流有限公司收入情况、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以来的资金情况进行查询。通过在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查询,该公司自2015年成立以来申报销售收入合计986.78万元,缴纳增值税合计79.25万元,所得税0.97万元。被执行人魏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前洲支行的个人账户自2015年6月开设以来,共计汇入金额414.16万元,其中公司汇入金额133.63万元。通过调查内容,证实魏某有足够的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魏某有能力执行但拒不执行,已构成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以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执罪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海阳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10月11日,烟台市公安局海阳分局对魏某涉嫌拒执罪进行立案,并进行网上抓捕。2019年1月2日,被执行人魏某被广西警方抓获,公安部门将其刑事拘留,至此,魏某知道再也无法逃避执行,主动联系海阳市人民法院缴纳了案款360000元(含延期付款利息),后被公安部门取保候审。海阳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结。对魏某的刑事责任追究正在进行中。
案例六:周某香与唐某强房屋腾迁案
——被执行人唐某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周某香与被告唐某强因法定继承权纠纷,向牟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位于烟台市牟平区柳林饭店东、正四街北五层楼一单元一户住宅楼由原告周某香使用,原告周某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唐某强付清房屋出资款75000元;被告唐某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上述房屋。
判决生效后,周某香将应付给唐某强的款项按时交至牟平区人民法院。
因唐某强拒不搬离涉案房屋,周某香申请强制执行。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6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因联系不到被执行人被退回。
2018年2月28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唐某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唐某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唐某强称涉案房屋是其唯一住房,拒不搬迁。又称,他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了20多万元。如果搬,要求周某香给予补偿。周某香则称,房屋本身就有装修,唐某强与其妻强行入住后将周某香赶走。申请执行后,唐某强对房屋又进行了装修。周某香要求唐某强搬走,不同意给唐某强装修补偿。
2018年3月13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在涉案房屋处张贴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唐某强在2018年3月29日前迁出涉案房屋,被执行人唐某强仍不搬迁。
因被执行人唐某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牟平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立案侦查。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某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牟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牟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执行人唐某强迫于压力,于2019年4月16日搬出了涉案房屋。
被告人唐某强具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被告唐某强在其前罪非法拘禁罪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唐某强实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唐某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案例七:张某与李某排除妨碍案
——被执行人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刑事拘留。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其父亲的坟墓从原告张某承包的山岚里迁出。
2018年2月1日,牟平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8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李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因联系不到被执行人被退回。
2018年5月25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李某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责令被执行人李某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告知李某如拒不迁出,将追究其拒执罪,被执行人李某仍拒绝履行。经牟平区人民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如果给予适当补偿,可以不迁。牟平区人民法院多次找被执行人做工作,被执行人表示拒不搬迁,也不给任何补偿。2019年1月2日,牟平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李某家外张贴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某于2019年1月12日前将其父亲的坟墓从张某承包的山岚里迁出,但被执行人李某一直未搬迁。牟平区人民法院又做被执行人工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态度强硬,拒不搬迁,也不给任何补偿。
牟平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公告期限内仍拒不将其父亲的坟墓从申请执行人张某承包的山岚里迁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该案移送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某实施了刑事拘留,被执行人李某迫于压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支付补偿款5000元,此案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而执结。
案例八:父母欠债不还, 子女就业受阻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受到信誉惩戒后,主动履行了义务。
2019年8月30日,被执行人王某急匆匆的找到蓬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说到:“我要赶快交钱,把(2015)蓬执字第***号案子赶快结了,请快点给我办理。”执行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当初被执行人王某就是不履行义务,现在是什么显威力了呢?原来是失信惩戒大显威力。王某的儿子今年要就业,就职单位对其家庭成员情况进行政审,王某被列入失信名单是“老赖”,政审不合格,导致儿子不能顺利就业。就职单位限期让其处理,否则不予录取。王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没想到不履行义务还会影响儿子就业,为了儿子的工作,王某万不得已才主动到蓬莱市人民法院要求履行义务,执行法官立即给其办理了相关手续,期间王某一直表示悔不当初,早知道这样,就应该遵守法律规定,主动履行义务,差点耽误孩子。
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实施信用惩戒,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对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执行工作质效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失信被执行人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直接影响其子女就业,进而促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充分体现了失信联合惩戒的威力。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为让农民工过一个欢乐团圆的中秋佳节,9月13日,烟台市总工会利用休息时间,深入中建八局烟台城发城市广场项目现场和烟台总部基地,慰问坚守岗位的农民工,为他们送去节日的问候和月饼、水饺等慰问品。 [详细]
9月13日是中秋佳节,动物们也过团圆节!当天,烟台市城管局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南山公园动物园推出“我为动物做月饼、送祝福”主题活动,邀请游客亲手为动物们制作月饼,在活动中了解更多的动物科普知识,体验手工制作的乐趣。 [详细]
中秋节,是万家团圆的美好节日。值此佳节,多数市民放假回家,尽情享受阖家团聚的温馨时刻。然而,对于那些从事特殊行业的工作者来说,他们依然需要坚守岗位,在忙碌中度过这个本该团圆的节日。他们甘心奉献,无怨无悔,用责任赢得市民群众的敬意,用他们的“不团圆...[详细]
每逢佳节倍思亲,中秋节团圆夜,烟台机场公安的民警们仍坚守一线,为旅客的平安出行保驾护航。舍小家、为大家,对家人他们有着讲不完的心里话,对旅客他们有说不尽的叮嘱和祝福。 [详细]
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又将来临,在这一天很多人都回到家中与亲人团聚,共享天伦。但总有些人,在这个举国同庆、阖家欢乐的时候,仍坚守在岗位,默默奉献,只为守护这一城人民的幸福与安康。张洪彬,交通运输部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搜救队长,便是这群在中秋节仍坚守在岗...[详细]
花飘香,转眼又是一个中秋,在这个团圆的节日里,有许多特殊职业的工作者仍坚守在岗位上,无法陪伴家人,烟台44路公交车驾驶员邢开金就是其中一员。[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