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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项目及内容:
(一)清洁卫生。做好包括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场所的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做好“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二)公共秩序维护。做好公共秩序的日常维护及防火、防盗、车辆停放等服务工作。管理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
(三)园林绿地养护管理。负责管理服务范围内绿化物的定期修剪、施肥、浇水、治虫、适时补种,保持环境优美。
(四)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做好公共场所(地)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配套停车场、文体设施等的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包括公共楼道灯在内的公共照明系统的维修养护,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维修以及公共厕所的维修养护。
第十四条物业公共性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企业自用办公及生活用水、用电等,应单独设置计量表计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不得向业主分摊。物业管理人员不得无偿入住、占用管理区内公共房屋(物业管理用房除外)。
第十六条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内,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并接受物业服务的经营性用房,均应缴纳物业公共性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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