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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管理服务的性质、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高级公寓、别墅区和非住宅房屋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代办性服务、特约性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物业服务范围内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办法。物业服务等级根据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管理服务项目、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服务水平等因素,实行百分制评定。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自评,经业主大会通过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再按申报、审批程序,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管理企业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审定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对应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租售时,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商可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管理期限内的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并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合同管理期限届满时,按本办法第七条办理。
第九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遵循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评定,每两年考评一次。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按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确认或备案新的收费标准。考评不足60分(不含60分)的,限期一个月内整顿,整顿后,仍达不到等级标准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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