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各等级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普通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申报、审批程序:
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实施收费前1个月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会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定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
物业管理企业的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后,应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对申报资料齐全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确认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或备案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章程及成员名单;
(五)申请核准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收费标准的书面报告;
(六)烟台市公共性物业服务等级申请表;
(七)烟台市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确认表。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四)项可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