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07年度市中心区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发〔2008〕6号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7年为民服务实事安排,我市在市中心区集中建设的1200套经济适用住房(锦绣新城三期624套、锦绣花园一期576套),目前已具备预售条件,近期将组织公开供应。为确保供应工作顺利开展,现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2〕131号)、《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烟政发〔2006〕8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
住房问题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安居乐业。加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解决好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政策、困难优先,统一步骤、阳光操作”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供应程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鉴于今年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较少且均在芝罘区的实际情况,2007年市中心区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具有芝罘区城市常住户口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中的无房户。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年收入在45000元以下的家庭;属单身家庭的,家庭年收入在22500元以下。无房户是指从未有过自有产权住房的家庭。
三、职责分工
市房管局负责根据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情况,统筹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中符合条件职工家庭住房供应的组织工作;芝罘区政府要明确专门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中符合条件家庭住房供应的组织工作。职工单位主管(代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部门或辖区的组织申请、初审、公示、上报等相关环节的具体工作。
四、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表格可登录烟台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ytzzfdc.gov.cn下载);
(二)申请人夫妇双方的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三)申请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四)申请人家庭户口薄及复印件、申请人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市住房保障中心认为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书面证明材料及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选用A4纸张,复印件与原件登载内容应完全相符。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市直单位。
1.申请。市直单位职工家庭报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申请人夫妇双方有1人属市直单位职工的,原则上该家庭应在市直单位统一办理申请。
主管部门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无误。调查核实后,应将申请人家庭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收入等情况,在本部门和其所在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统一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上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
2.受理和审核。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受理主管部门统一提交的申请材料。受理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房产档案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进行确认,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并形成电子文档。以上工作应在5日内完成。
3.汇总和排序。市住房保障中心利用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对录入的数据进行汇总,按照规定的排序原则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排序,并将汇总、排序情况上报市房管局。综合排序因素及所占分数为:
(1)申请人夫妇平均年龄,最多30分;
(2)申请人夫妇落户时间(以其中一人首次落户的最长时间为准,原则按照户口簿登载时间确定,因上学、服兵役等特殊原因办理过户口迁移的需另行开具证明),最多30分;
(3)申请人家庭人口(按申请人夫妇与同户口未婚子女人数之和计算),一人户占10分,二人以上(含二人)户占20分;
(4)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以申请人家庭上年度收入之和为准计算),最多20分。以上工作应在2日内完成。
4.公示和发证。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分配计划及综合排序情况,确定获得本年度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申请家庭,通过烟台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同时主管部门和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和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日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制作《购房证明》,交主管部门发放给申请人。
5.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由市房管局确定销售日期,市住房保障中心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销售。申请人凭《购房证明》上的顺序号,在规定期限内依次选购住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购房款。超出规定时限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设局、房管局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过程中必须执行公布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
(二)芝罘区单位和其他居民。芝罘区政府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房源分配计划,参照上述办理程序,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程序,报市房管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要统一工作步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环节工作,结果及时报市房管局。对获得选购资格的申请人,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组织销售。芝罘区在录入申请家庭信息时,可以采用市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也可单独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单独编制的数据库要与市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兼容。
六、责任追究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对申请人购房资格进行审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为购房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出具虚假证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一个家庭每年度在市区不得重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对骗购住房的申请人家庭,追回已购住房,并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