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布公告(2008年1月18日)。市房管局在烟台日报、晚报发布受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申请的公告。
2.组织申请(2008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5日)。属于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含已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市直’)职工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请,审查认证资格后统一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属于芝罘区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申请,审查认证资格后统一报芝罘区房管局审核。申请人夫妇双方有一人属市直职工的,原则上该家庭应在市直统一办理申请。
组织申请单位应通过书面材料审核、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无误。
组织申请单位调查核实后,应将申请人家庭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夫妇双方工作单位、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组织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于2008年1月26日前统一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芝罘区房管局。上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申请人填写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表格可登录烟台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www.ytzzfdc.gov.cn下载或到本单位和街道办事处领取);
②申请人夫妇双方的无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③申请人夫妇双方的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
④申请人家庭户口薄及复印件、申请人夫妇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离异去世证明及市住房保障中心或芝罘区房管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书面证明材料及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选用A4纸张,复印件与原件登载内容应完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