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1月14日讯 记者从昨日上午召开的全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十一五”期间,烟台市住房保障工作目标确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成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内容,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廉租房保障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市于1999年出台廉租住房政策,2002年开始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组织实施。2007年初,本市明确了廉租住房政策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与住房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机制。截至目前已累计保障1681户,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2008年年底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从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针对当前市场上适合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较少等实际情况,本市将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房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考虑配备一些必要的设施,主要在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中联动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联建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物配租。
1200套经济适用房将于近期供应
2002年,本市出台相关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2003年起到2005年底,市中心区累计集中建设、供应了2500套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本市开始建立联动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建设机制。一年多来,已先后确定联动建设项目12个、集中建设项目1个,可建住房面积51万平米。其中,2006、2007年合并建设的1200套住房将于近期供应。
从2008年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将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套型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按政府指导价供应。同时,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全面纳入经济适用房供应计划和管理之中,除了距离城市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集资建房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有条件的区域建设农民工租赁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取消住房福利性分配后,我市还有一些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无法单纯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本市正在探索建立多项制度解决住房问题。
探索建立政府限价住房制度,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对政府收购的住房和存量直管公有住房,主要用于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租赁;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将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区域,还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赁住房,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