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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市民居住条件--解读市住房保障意见

    多管齐下 保障住房

    《意见》提出,“十一五”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任务是: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作为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内容,多渠道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完善。

    市房管局盖少宁局长介绍,根据《意见》精神,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基本框架包括三部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其他渠道保障住房。

    廉租房:扩大保障范围;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我市于1999年出台廉租房政策,2002年开始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组织实施。2007年初,市政府出台《烟台市市区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明确保障对象为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与住房实物配租相结合的保障机制。到目前已累计保障1681户,中心城区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意见》提出,2008年年底前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从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货币补贴标准要区分保障对象家庭的不同情况,按照“反向递减”的原则确定,但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按照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全额补贴。针对当前市场上适合低收入家庭承租的小户型、低价位租赁房源较少等实际情况,《意见》提出,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和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住房房源,以确保低收入家庭“住得上”。新建廉租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考虑配备一些必要的设施,主要在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中联动建设,建成后由政府按照联建合同约定收回或回购,用于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物配租。

    经适房:联动开发建设;面积60平方米左右;集资建房严格管理

    2002年,市政府出台《关于认真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的意见》,确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2003年起到2005年底,市中心区累计集中建设、供应了2500套经济适用住房。2007年开始联动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建设机制。一年多来,在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支持下,已先后确定联动建设项目12个、集中建设项目1个,可建住房面积51万平方米。其中,2006、2007年两年合并建设的1200套住房将于近期供应。

    《意见》指出,从2008年起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调整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房保障对象衔接,并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户、危房户和原国有、集体企业的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按政府指导价供应。

    同时,将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全面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和管理之中。除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集资建房外,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收和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其他保障房:限价房、公管房等多渠道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取消住房福利性分配后,我市还有一些其他住房困难群体无法单纯通过市场途径解决住房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政府限价住房制度,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对政府收购的住房和存量直管公有住房,主要用于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租赁;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有条件的区域,还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政策,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租赁住房,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

    据介绍,这些措施在我市尚属新生事物,目前还只是粗线条的框架,还要通过工作实践不断探索和完善。

    保障落实解读

    保障资金多方筹措

    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落实资金是关键,特别是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后,所需资金将比以往大为增加。

    根据国家规定,《意见》提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主要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接受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其中,芝罘、莱山两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财政统一筹措,市、区两级共同负担,市级负担70%,区级负担30%;其他各县市区由本级财政按规定筹集保障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度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出资金使用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推出各项优惠政策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以联动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房源建设机制。

    芝罘、莱山两区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原则上按净地出让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5%、毛地出让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0%的比例,由开发企业代建保障性住房,并在整体项目中首批建设、首批供应。同时,继续安排部分集中建设项目。对集中建设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其一,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二,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优先安排;其三,项目区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程,由政府安排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区内非经营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资金,50%从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划拨,50%计入房价;经营性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谁经营谁投资的原则,由经营者承担,不得计入房价。

    完善保障供应程序

    准入机制主要解决住房保障的范围和程序问题,涉及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政策性和程序性很强。《意见》在明确住房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对住房保障供应程序作了完善。确立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困难优先、满足急需、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优先解决最困难、最突出、最基本的住房问题。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上,市中心区将从2007年度供应工作开始,将由市级集中供应改为市、区分级供应。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住房建设和需求数量,合理安排房源分配计划,统筹做好供应。

    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直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烟单位、驻军单位中符合条件职工家庭的住房供应组织;芝罘、莱山两区政府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其他单位职工和居民中符合条件家庭的住房供应组织工作。在廉租住房保障上,市中心区由街道办事处受理保障申请,区级房管、民政等部门共同审核把关,市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不满五年不得转让

    《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满5年的,在按规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可以转为完全产权,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房管部门表示,此事由市国土局牵头,市财政、房管局配合拿出意见,确定住房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比例。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办法另行指定。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实行年度复核、动态管理制度,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停止保障待遇。

    加强调节抑制投机

    房地产市场调控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息息相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贯彻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严格落实套型结构和土地供应“两个70%”的要求,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加强住房需求调节,引导正确的住房消费,抑制投机需求。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及房屋拆迁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张经双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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