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6日讯 (通讯员 田本成 记者 张俊) 房款已交清,却总也拿不到房子钥匙,究其原因是没有预交物业管理费。究竟不预交管理费是否对房子有占有权呢?烟台市民陶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 据介绍,陶先生在市区某开发商处购买了一住宅,房款已全部交清,开发商却迟迟不给房子钥匙。陶先生为了拿到房子钥匙,多次与开发商协调。开发商告诉陶先生,房子已经交给物业,因陶先生未预交一年物业管理费,所以物业部门不给钥匙。陶先生心想:既然房子是自己买的,应该有占有权后,才需履行其他义务。由于协调未果,陶先生将此事投诉到市消协。经市消协工作人员调查时,开发商表示房屋已经与物业公司交接,与自身无关。而物业公司则表示担心住户一旦拿到钥匙,再也找不到人收取物业管理费,所以利用这种办法催缴物业费。消协认为,这种情况从顺序上讲可能是一个先后问题,实质上确实存在一个权利关系。开发商和物业都没有权利对陶先生的房产进行处理或强行占有,应该房子钥匙交给陶先生完成交房程序后,陶先生再履行物业合同,交付一年物业管理费用。最终,三方接受了消协的建议,签定了调解协议书。 消协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许多看似小问题的事情,实际上存在着侵权行为,消费者投诉无小事,消协维权理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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