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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2006年七大打假案例

    烟台大众网3月12日讯 (通讯员 莫言 记者 李泽) 今日,烟台市质监局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度七大打假案例。

    一、栖霞市光明汽车通用材料厂生产不合格品不冻液冒充合格品不冻液案

    2006年11月16日,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光明汽车通用材料厂生产的不冻液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库存300桶,售价17元/桶,货值总额5100元。执法人员抽样检验了此批不冻液,经检验其冰点和沸点均不合格。检验结果送达时,此批不冻液已经全部售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并处罚款的处罚。

    二、龙口市东江黄格庄棉花加工厂生产劣质枕头案

    2006年6月,质监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东江黄格庄棉花加工厂进行了突出检查,发现该厂使用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下脚料—棉短绒生产的枕头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安全要求的絮用纤维制品,违法生产的枕头共计200个,全部货值金额1000元;已售出100个,获违法所得30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对该单位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枕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三、龙口市个体户杨成岭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案

    2006年3月,质监局执法人员对龙口市个体户杨成岭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其在3月23日至25日生产的地条钢属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违法生产的产品数量共计6.4吨,全部货值17920元,已售出6吨,获违法所得60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没收违法产品6.4吨及用于生产地条钢的模具45根、中频炉、中频电源柜各1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四、莱阳市鸿利新型建材厂伪造莱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用以推销产品案。

    2006年9月19日,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调查,发现该单位伪造莱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用以推销产品,共伪造合格证明21份,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258000元。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有关规定,质监部门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芝罘区力发油漆商场销售的“青竹聚酯漆”的产品包装及标识上冒用“CCC”认证标志案。

    2006年4月3日,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场销售的“青竹聚酯漆”的产品包装及标识上冒用“CCC”认证标志进行了调查,经查证,违法货值金额为6400元,违法产品数量为60箱,构成了销售冒用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该商场做出改正销售冒用“CCC”认证标志的青竹牌聚酯漆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处罚。

    六、烟台市芝罘区星亮家具厂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活动柜案。

    2006年7月25日,质监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芝罘区星亮家具厂生产的活动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经检验,甲醛等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要求,产品不合格,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的违法事实,违法生产产品货值2250元。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做出责令整改不合格产品、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活动柜并处罚款的处罚。

    七、潍坊百货集团有限公司招远中百佳乐家超市销售未经3C认证的保险柜案。

    2006年1月5日,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招远中百佳乐家超市销售的保险柜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两个厂家的9个保险柜无3C标志,经调查确认,两个厂家都未经3C认证,招远中百佳乐家超市属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停止销售未经3C认证的保险柜并处罚款的处罚。

        

编辑: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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