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烟台开发区居民侯某,在燃放礼花弹时,由于礼花弹爆炸导致侯某死亡。开发区消协接到投诉后,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依据《GB10631—2004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死亡事故的责任进行了认定,花炮厂厂方代表罗庆丰确认产品缺陷是造成侯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经调解由被诉方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6146.63元。
消协提醒:烟花爆竹是危险品,消费者在购买、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小心再小心。人身受到伤害可能是终生的遗憾。经营者在经销这些危险品时也要从正规渠道和正规厂家进货,不要让“花”开在身上。(原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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