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3月13日讯 (通讯员 于忠波 莫言 记者 李泽) 今日,烟台市质监局公布2006年六大食品案例,他们分别是:
1、侯虎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碱面、挂面等产品案。
2006年1月9日,烟台市质监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对侯虎加工厂生产的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正在生产碱面、挂面等产品。经调查核实,该厂在尚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碱面、挂面等产品,违法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施以经济罚款。当事人对处罚无异议,很快履行了行政处罚。
2、烟台顺隆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加工的牛肉以假充真案。
2006年1月6日,烟台市质监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顺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单位的仓库内,执法人员发现存放有烧肉、牛肉等各类肉制品。经进一步调查获悉,该单位加工制作牛肉使用的原材料并非纯牛肉,其中还使用了大量的马肉等其它肉类,构成了以假充真的违法事实,违法货值为2592元,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加工以假充真的牛肉,并施以经济处罚。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接受了行政处罚。
3、烟台市芝罘新谱来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小麻花”、“江米条”、“小馒头”等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案。
2006年4月4日,烟台市质监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芝罘新谱来食品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单位生产的已经包装好的“小麻花”、“江米条”、“小馒头”等产品,未标注生产日期。这种产品即使超过保质期,消费者也无法从包装上识别,对消费者的健康具有潜在的危害性。该企业的上述行为已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定型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企业改正定型包装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施以经济处罚。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诉讼,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整改。
4、烟台市芝罘海派食品厂生产的香辣鱼伪造生产日期案。
2006年4月6日,烟台市质监局芝罘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芝罘海派食品厂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确认,该单位2006年4月生产的香辣鱼伪造生产日期。经查证该批产品货值金额6720元。执法人员根据《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企业改正伪造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并施以经济处罚。当事人很快履行了行政处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整改。
5、海阳市崮泉酒厂擅自生产白酒案。
2006年1月12日,海阳市质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海阳市崮泉酒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厂未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白酒。该厂库存散装白酒500kg,货值1500元,包装物一宗。又从其帐本中取得证据,该厂自2005年10月29日至2006年1月12日共生产销售瓶装白酒9050瓶,货值12590元;东北原浆905kg,货值2805.5元;散装白酒500kg,货值1500元。执法人员当即对500kg散装白酒及包装物进行了扣押。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厂停止生产白酒,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该厂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处罚决定,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其包装物进行了销毁,非法生产的白酒委托有证白酒生产企业进行了技术处理。
6、栖霞市山泉食品饮料厂鲜桔汁和金丝蜜枣饮料以假充真案。
2006年8月2日,栖霞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山泉食品饮料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的鲜桔汁饮料中没有添加桔子汁,金丝蜜枣饮料中没有枣汁,构成了以假充真的违法行为。经清点,该厂生产的鲜桔汁饮料,库存42桶,每桶价格1元;生产的金丝蜜枣饮料,库存192瓶,每瓶价格1元,货值金额234元,这两种饮料尚未销售。执法人员依据产品质量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以假充真的鲜桔汁和金丝蜜枣饮料,没收假劣鲜桔汁42桶和金丝蜜枣饮料192瓶并处罚款。2006年9月13日,栖霞市山泉食品饮料厂履行了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