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越”生死的援助
——广西8位律师接力助环卫女工维权
本案提要
2002年1月14日,环卫女工苏四英被确诊为乳腺癌住院治疗,环卫站以其属临时工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费;
2002年5月8日,环卫站又以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为由解除了与苏四英的劳动关系;
2003年11月11日,苏四英病逝。
4年来,本案历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损害赔偿诉讼,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派出8位律师无偿为苏四英及其家属提供司法救助,官司5次胜诉,仍未圆满解决。
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企业在与职工的纠纷中推卸责任……类似的案件我们已经刊发过数次,本案的“珍贵”之处亦不在此。
长久以来,“法不容情”指引着我们在法与情之间的抉择,似乎只有“铁面”才能“无私”,只有冷漠才算公正,只有不为情所动才是法律人的操守,这恰恰是对法的误读。
法中有情,于是才有定罪量刑中的“从轻”、“减轻”,于是才有定纷止争中的“善意”、“恶意”。
生命的逝去也许可以带走个人的情感,但容情之法依旧延伸……一个命运坎坷的女工、一群热血肝胆的律师、一场跨越生死的法律援助展现给我们的正是人类最原始、最博大、最珍贵的情感———良心与关爱。
——编辑手记
7月27日,苏四英的丈夫朱明初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的裁定,该院接受了他们要求南宁市兴宁区环境卫生管理站(以下简称环卫站)损害赔偿案的再审申请,已指定兴宁区法院再审。
4年来,本案历经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损害赔偿诉讼,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派出8位律师无偿为苏四英及其家属提供司法救助,官司5次胜诉,仍未圆满解决。眼下,第8位援助律师覃光世仍在为维护苏四英的合法权利奔波着。
8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南宁市菠萝岭细绿里的朱明初家中。
两年多过去了,望着妻子的遗像,朱明初仍止不住流下泪来:“如果能得到及时的医治,她不会去得这么早啊!”这个家已是家徒四壁,连燃气都烧不起,屋角摞着煤球,“现在我和儿子天天辣椒点盐巴,但再穷再苦我也要为妻子讨个说法!”
患病无钱医治
1998年4月3日,苏四英离开工作了7年的南宁市三岸园艺场,来到南宁市兴宁区环卫站当清洁工,开始了每天8小时,逢节假日12小时的清扫马路工作,到2001年每月工资仅478元。虽然收入微薄,苏四英却是家里的经济支柱,比她年长15岁的丈夫有昏眩的毛病,无法工作,仅靠每月190元的低保救济金生活。日子清苦却也平静。
2002年1月14日,苏四英被医院确诊为乳腺癌。这对于当时年仅36岁的她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将检查结果告之单位后,她当天即办理了住院手续。
住院后,医疗费用昂贵,苏四英开始意识到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严重性。期间,环卫站和兴宁区政府干部职工曾为苏四英捐款9300元,但这些钱很快就用完了。
2002年3月18日,无力支付医药费的苏四英被迫出院,改作门诊治疗。到4月16日,一个月的时间又花去了3322元,这对于月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家庭来说,太过沉重。
为此,朱明初多次找到环卫站求助,可得到的答复却让心存感激的朱明初感到凉意:苏四英患病,单位是同情的,也发动职工捐过款,但心意已尽,环卫站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苏四英是不在编制内的临时工,市政府对临时工只拨发临时工工资,没有下拨其他待遇款项,所以环卫站无力为她提供有关的医疗待遇。
环卫站在获悉苏四英患病后即停止支付其工资。
律师助其仲裁
2002年4月13日,百般无耐之下,苏四英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环卫站支付医药费1.1万元和4个月工资计1440元。
2002年5月8日,就在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期间,环卫站以苏四英超过3个月的医疗期为由,作出了《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该通知当天下午送到患病在床的苏四英手中。
被逼上绝路的朱明初,心有不甘地在大街上乱转。忽然,桂华律师事务所的牌子映入眼帘,抱着一线希望,朱明初推门而入。面对律师,只有小学文化的朱明初不知如何表达心中的激愤,还未开口就双膝跪下泪流满面。
事务所的主任何隆建听完朱明初的哭诉后,当即向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汇报。经讨论,广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雷振宁律师作为其援助律师。
雷振宁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认为,按照国家法规,工龄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职工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苏四英曾在南宁市三岸园艺场工作7年零3个月,又在环卫站工作3年零9个月,实际工龄已达12年,因此,环卫站在苏四英离岗治疗3个多月后下达解雇通知于法不符。
在雷振宁律师的帮助下,朱明初赶赴三岸园艺场取得相关证明,这些证明后来成为苏四英接连几场官司胜诉的关键。
苏四英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庭变更仲裁申请,并增加申诉请求,要求裁令撤销环卫站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向相关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2002年7月19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苏四英在环卫站工作已3年,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裁令环卫站支付苏四英医药费、病假工资9618元;撤销《关于解除与苏四英劳动关系的通知》,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争议诉讼
2002年8月6日,环卫站不服仲裁裁决,向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
环卫站称,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仅凭苏四英提供的一份简单证明便认定其合计工龄为12年,是不当的。同时,南宁市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是在争议发生时对临时工启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机制,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违背客观实际情况,裁令环卫站为苏四英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是令环卫站为所不能为的事。
开庭时,雷振宁律师据理力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仲裁裁决,苏四英再度胜诉。
随后,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先后指派京桂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琼远、朝阳法律事务所律师陈超武,继续为苏四英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环卫站仍然不服并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陈琼远和陈超武两位律师积极为苏四英收集证据、撰写辩护词。
2002年12月1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四英第3次胜诉。
从劳动争议仲裁到法院一审、二审,几度裁决、判决生效,环卫站仍未按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在漫长的仲裁、诉讼期间,由于没钱,苏四英5次被迫中断治疗。年过半百的朱明初,每天清晨5点钟就起床,给受病痛折磨的妻子洗脸喂饭,照顾年幼的儿子上学,买好一天的菜蔬,然后再拎着一叠厚厚的资料继续为妻子的维权奔走……
山穷水尽的朱明初在陈琼远和陈超武两位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3年1月21日,苏四英终于领到了“救命钱”。
死后援助继续
2003年8月20日,苏四英病情加重,住进广西肿瘤医院,医院发出病危通知书。
2003年10月28日晚,苏四英含着泪水写下遗嘱:“本人自参加工作以来,任劳任怨,从未请过病假,真正做到一个合格的城市美容师……单位领导竟在住院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给本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带来严重侵害。在生命还有几日之时,委托丈夫朱明初帮本人伸张正义,……如果有一天,我的人身健康赔偿案胜诉,一切赔偿金由朱明初掌管来给儿子朱振宁生活、读书、医疗等方面予以照顾……”
2003年11月5日和8日,受广西法律援助中心委派的罗别亚律师到医院看望苏四英,告知已为她写好起诉书,向环卫站索赔人身损害赔偿金13万余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望着罗别亚律师,奄奄一息的苏四英眼里闪出一丝希望的光芒。
2003年11月11日晚,在从医院回家的出租车上,备受病痛折磨的苏四英,偎在丈夫的怀里永远地闭上了双眼。
2004年3月15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定:环卫站没有按规定及时为苏四英办理医保和支付一定的医疗费,并且没有处理好与苏四英的劳动关系,使苏四英没有得到更好的、安心的治疗,这是导致其过早死亡的原因之一;环卫站对苏四英死亡存在过错,但其患上癌症是死亡的主要原因,环卫站对苏四英的死亡承担10%的民事责任,应向朱明初及其儿子支付损害赔偿金26469.1元,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苏四英的丈夫朱明初和儿子申请再审被驳回。广西法律援助中心继续全力支持朱明初为亡妻维权,在已经派过7名律师参与此案后,又指派广西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覃光世作为第8位援助律师,并建议南宁市人大对此案提起个案监督。
2006年4月,南宁市中级法院对苏四英家属提出的再审申请举行听证会。
7月13日,南宁市中级法院接受了朱明初的再审申请。庞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