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4月16日讯 (通讯员 孔磊 李京岐 记者 李培艳) 今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中获悉,烟台市今后三年实施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已确定。该扶持政策自今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
据介绍,再就业优惠新政策在原政策的基础上进行了延伸、扩展、调整和充实,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困难群体再就业扶持、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扶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方面。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新增四类发放对象,符合条件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三项增加到四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扶持对象扩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享受失业待遇期满的就业困难群体,为其提供二次免费岗前技能培训。
再就业优惠新政策和原政策有了哪些变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再就业优惠新政策进行了解读。
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
新政策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为:城镇各类企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含符合规定条件的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一户两代、夫妻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以上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在省内统一享受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税费减免政策
变化:较原政策相比,税收减免方式设定了限额,按四个税种依次减免;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增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人员按照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执行。
解读: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持《再就业优惠证》并在税收扶持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性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变化:政策扶持对象增加四类人员;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也可申请贷款;贷款额度进一步明确;部分符合条件人员还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
解读: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境外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每人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人3万元、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予以贷款。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政策
变化:原政策规定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三项增加到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四项。
解读: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四项补贴,补贴标准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规定缴费比例给予补贴,属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负担。
岗位开发补贴标准不变。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困难群体,按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1000元、非公益性岗位每年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补贴。
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在2008年12月底前享受期限满3年、且仍然实现再就业的,可按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的政策扶持。2006年1月1日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当地规定缴费比例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
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政策
变化:扶持范围扩大到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招用劳动者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政策。
解读:职业介绍方面,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介绍成功的,按规定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参加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按一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技能培训方面,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以输出地定点培训机构为主开展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一次性就业培训补贴,并按照谁提供中介服务、谁享受补贴的原则,由职业中介机构所在地财政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征地费用中统筹安排,资金规模和支付办法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对经创业培训成功创业的,每招用一名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纳入再就业培训补贴范围。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初次申请初级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鉴定机构提供免费鉴定,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享受失业待遇期满的就业困难群体,为其提供二次免费岗前技能培训,培训时执行失业职工的培训费标准。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
这一政策是对原有政策的延续。主要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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