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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龙口9月20日讯 (见习记者 张皓月) 今天下午,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局长唐茂光介绍了今年以来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环保政策法规,副局长张成钻主持会议。龙口融媒体中心、今日龙口报、大众网龙口·海报新闻记者参加发布会。
唐茂光表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我们认真全力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从三个方面进行工作开展,有效推进了我市环境状况的持续改善。
一是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针对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继续推进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低氮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等工作。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了8次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减少移动污染源排放。同时,建设运行了镇街区空气监测子站,全面监测域内空气质量。并且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开展了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农村水环境调查、水源地综合整治等工作,不间断做好污水处理厂纳管企业的日常巡查,严厉打击私设暗管、出水超标、擅自停运治污设施等违法行为。
二是,始终保持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在加强对企业日常监管的同时,先后组织开展了7次专项执法行动。截至目前,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77起,行政罚款671.43万元,行政拘留2起,涉嫌犯罪1起。
三是扎实推进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按照上级要求,基本完成了工业源、农业源、移动源、生活源、工业园区等空间信息采集、审核工作。
关于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哪些亮点,唐茂光介绍道:
一是弱化了项目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新修改的《环评法》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即环评的行政审批要求被弱化。环评审批弱化事前、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有助于促使政府职能正确定位,提升行政管理效能,发挥宏观控制作用。
二是强化了规划环评。修改后的《环评法》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一修改将增强规划环评的有效性,规划编制机关必须对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进行响应。规划环评意见需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
三是加大了处罚力度。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原来未批先建的企业最多处罚20万元。新修改的《环评法》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则意味着企业前期投资将会“打水漂”,这将对企业产生强大威慑力。
有记者问,排污许可制度在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方面是如何考虑的?
唐茂光回答说,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具体举措,是落实排污者责任的重要抓手,在强化排污者责任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排污单位应当自觉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明确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如实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等内容。这一系列制度安排构成了企业守法排污的制度体系,促使企业自觉履行环保责任,通过企业长期监测数据和管理信息,形成可追溯的企业实际排放量档案,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环境守法完整证据链条。
其次,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公开拟申请的内容,环保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公开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中的基本信息、许可事项;在执行阶段,企业应公开执行报告,环保部门应公开对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执法检查的结果。通过一系列的强制信息披露要求,增加固定污染源管理的透明度,积极引导社会公众监督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再次,环境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合理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并对监督执法的结果进行记录。
最后,明确了企业无证排污、违证排污、监测违法、材料弄虚作假、未依法公开等情形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违法情况分别采取按日计罚、限产、停产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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