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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拟将党参等作为食药物质管理意见征求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5-14 16:10:00   作者:

  大众网烟台5月14日讯 (通讯员 王善浩 记者 姚辉) 为进一步做好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拟再增补一批物质,包括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杜仲叶,本次增补主要结合我国传统饮食习惯,综合考虑了地方需求,并同时参考相关国际管理经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食品企业可于2018年5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党参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桔梗科植物,党参、素花党参和川党参的干燥根。党参在山西省、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煮粥、蒸米饭、煮菜、火锅用料、泡酒、制作党参脯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9克/天,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

  肉苁蓉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肉苁蓉(荒漠)为列当科植物肉苁蓉的带鳞叶肉质茎。在内蒙古自治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肉、炒菜、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铁皮石斛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兰科植物铁皮石斛的茎。铁皮石斛在云南省和浙江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即食、煲汤、做菜、榨汁、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3.5克/天,孕妇不宜食用。

  西洋参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五加科植物西洋参的干燥根。西洋参在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切片泡水饮用、加工成细粉添入粥中食用、煲汤或直接烹制各种菜肴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黄芪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豆科植物膜荚黄芪和蒙古黄芪的干燥根。黄芪在山西省和甘肃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汤、炖肉、煮粥、蒸米饭、煮菜、加入火锅中直接食用,或用于泡酒、泡水、混合蜂蜜食用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9克/天。

  灵芝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多孔菌科真菌赤芝的干燥子实体。灵芝在安徽省与山东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泡茶、泡酒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6克/天,孕妇不宜食用。

  天麻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兰科植物天麻的块茎。天麻在贵州省和云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炖肉、炖鸡、素炒、加入火锅、天麻泡蜂蜜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山茱萸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山茱萸科植物山茱萸的成熟果肉。山茱萸在陕西省和河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煲汤、做菜或制作果酒、保健醋、果汁、蜜饯果脯、糕、果冻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6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杜仲叶在《中国药典》(2015版)收载,为杜仲科植物杜仲的叶片。杜仲叶在湖南省和河南省等地区有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历史,主要方法为杜仲嫩叶做菜、煮粥、杜仲茶或用杜仲叶汁做面条等;按照传统习惯正常使用,未见不良反应报道,此次拟将其列为食药物质管理并规定使用量≤7.5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婴幼儿不宜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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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石语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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