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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加大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的督导巡查力度
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加大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的督导巡查力度
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加大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的督导巡查力度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2月21日讯 (通讯员 姜鑫 记者 焱培) 为有力、有效、有序地做好芝罘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期间诊疗活动的管理,烟台市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加大了对辖区各类医疗机构的督导巡查力度,在全区开展地毯式的排查。
在2月19日的检查中,芝罘区卫计监督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2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制定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1家诊所未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做好内部防控工作措施,被立案查处。
面对疫情,芝罘区卫计监督所将继续履职尽责,在疫情解除之前,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应急指挥部调度对各类医疗机构开展排查。执法人员再次提醒各类医疗机构,要主动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严厉查处,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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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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