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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盛行 预付卡陷阱多维权难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   2013-08-13 11:10:00

  原标题:霸王条款盛行 预付卡陷阱多维权难 刘熠

杨佳:绘图

  近日,南方日报记者接到广州市天河区王先生爆料称,他在天河区石牌一家洗浴中心办理会员卡,由于工作调动提出退卡返还现金,却遭到该店老板严词拒绝。

  “当时正赶上充1000元送200元的活动,按照当初规定,我卡里一共有1200元,目前为止我一分钱都没消费过,商家应该全部退还,但现在不仅不退赠送的200元,连本来预付的1000元也不给退。”王先生向记者吐槽。

  记者随后走访广州市内石牌路、天河东路一带发现,王先生的遭遇并非孤例。在这一带,很多商家以“办理会员卡享受更低折扣”等名目吸引消费者,但消费者一旦“上钩”,却会遭遇各种霸王条款。

  现象

  办卡容易退卡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

  陈小姐家住天河东路,前不久发现小区附近新开了一家美容店,正在大搞促销活动。

  “那天,美容店的推销小妹在路边派发传单,看见我之后就劝说我去免费体验一次脸部精油按摩。我稀里糊涂跟着她去了,按摩期间,工作人员便不断劝我办会员卡。”在工作人员三寸不烂之舌的鼓动下,陈小姐办了一张5000元会员卡。根据该店规定,5000元的会员卡可以升级为VIP享受3.8折的优惠。

  “上星期我去这家店做脸部SPA,回来后发现脸上有些小痘痘,为保险起见,我就去店里找老板退卡返钱。没想到老板说退钱可以,但之前的消费必须按照全价扣除。”陈小姐向记者算了一笔账,一次脸部SPA折后是100多元,“如果照原价,莫名其妙就损失了200元。”陈小姐只能自认倒霉。

  记者随后来到陈小姐办卡的这家美容店咨询,该店工作人员表示:“价格牌上已经明码标价,脸部SPA的价格是318元,我们给陈小姐3.8折的优惠是建立在她办理了5000元的会员卡基础之上,退卡须按原价扣除。”

  消费卡丢失的朱小姐同样遭遇了一场维权难。朱小姐曾在某美容美发连锁机构的越秀分店办了一张会员卡,充值3000元。之后不慎将卡丢失。

  “丢卡之后我并没有在意,等再去店里消费时发现会员卡里的钱竟然被刷光了。”朱小姐表示十分不解,“办理会员卡时登记了我的基本信息,如果商家在每个会员刷会员卡时都能简单核对一下个人信息,那就不会出现这种被盗刷的情况。”朱小姐认为商家应该为她提供赔偿。

  而该店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会员卡不记名,“我们没有理由拒绝持卡者进行消费。”

  记者在走访中发现,这种“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行为几乎遍及美容、美发、健身、购物等各种预付类消费卡。

  “我的健身卡才用过几次,上星期准备去健身时,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却告诉我这张卡有效期只有一年,现在已经过期了。”李晓玲是广东某高校的大三学生,去年3月在学校附近一家健身房办了瑜伽卡,“健身房的工作人员当时没有跟我说明有期限啊!”

  记者致电该健身房求证,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每张健身卡的背面都注明了本店拥有对该卡的全部解释权。

  点评

  广东省工商局:“霸王条款”最高将罚三万

  “这种‘一年内必须使用完’、‘本店拥有全部解释权’都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从法律上来讲,这些都属于无效条款。”广东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已明确“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属“霸王条款”。预付卡中使用时间限制应遵守双方服务合同约定,但使用时间过后,预付卡仍有余额的,应当退还消费者。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峰剑认为,消费者在商家处办理会员卡并充值,双方已形成服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如果商家在办理会员卡时没有向消费者说明退卡的条件和限制或作出明示,那么商家应当返还卡内余额。遇到不退卡的情况,消费者可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工商、消委会、司法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预付卡丢失被盗刷,周峰剑表示“要看双方对会员卡使用的约定”,如果约定会员卡需要核实身份才能消费的,店家存在过错;如果办卡时店家已明确凭卡消费,陈小姐在会员卡丢失后应当及时在第一时间告知店家,若没有及时告知,陈小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针对预付卡中普遍存在的霸王条款,广东省工商局上述负责人表示,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细则

  仍待完善

  ■观察

  预付卡的消费模式是消费者授信于商家,提前支付商品和服务。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预付卡具备了类似银行卡的流通功能。那么,预付卡是否能像银行卡一样执行支付功能呢?

  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志威告诉记者:“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商家不能发放具有支付功能的卡。购物卡、会员卡本质是在执行支付功能,但是目前很多商家将自己发放的会员卡解释为商品和服务的凭证。”因此,商家发放的预付卡事实上是在打法律的擦边球。

  早在去年9月21日,商务部就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规定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有关机构办理备案,记名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此外,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针对办卡容易退卡难等问题,《办法》还出台了相应细则:“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时,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针对一些企业“跑路”的现象,《办法》规定,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应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终止兑付日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然而遗憾的是,《办法》仅适用于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而目前市面上很多美容美发店、洗浴休闲中心都是个体工商户,属于非企业法人,因而不在《办法》适用范围内,这些发放预付卡的个体户仍然游走于法律监管之外。

  诚如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群所言,目前关于预付卡的相关法律法规仍然相对滞后,出台针对个体户发放预付卡的相关法律细则刻不容缓。

初审编辑:张雪松
责任编辑: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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