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嫌疑人左肩中弹被抓获,医生为其处理伤口

车玻璃被子弹击穿
大众网烟台6月23日讯 (通讯员 李勇 任军 于卫平 记者 王瑜) 近日,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在市局禁毒支队、技侦支队的支持下,多警种联动,成功侦破两起公安部督办特大贩毒案,打掉了以卢某为首的跨省市制贩毒团伙,收缴各类毒品25.8公斤,麻古一千余粒。
汽车飞驰进收费站 民警打爆车胎抓获“大毒枭”
“砰”!一声枪响划破了深夜的宁静,2014年4月12日凌晨2点,同三高速公路莱西河套店收费站,大雾弥漫,一辆疾驶的汽车在快要到达收费站时不但没有减速,而是保持在高速行驶的状态。
就在收费员准备提示驾驶员减速时,车突然加速,并冲开栏杆往前跑了,这时,又是一声枪响,前车的左前玻璃被子弹击碎,一名警察通过破了的玻璃进入驾驶室,想要控制住驾驶员。没想到,胆大的驾驶员不仅没有束手就擒,反而开车拖着这名警察跑了10多米远。见状,民警一枪打中驾驶员左肩,与此同时,另外一名警察一枪打中汽车的右前轮胎,将车胎打爆。民警们一冲而上,将两名嫌疑人抓获。这两人不是别人,正是在烟台长期从事毒品交易的“大毒枭”卢某和马仔徐某。

嫌疑人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

缴获的大量毒品
民警年初办案发现线索 确定烟台藏有贩毒团伙
今年年初,烟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刑警大队民警在办理一起吸毒案中发现一条重要线索:这些吸毒人员的主要毒品来源,都是一个姓鲁的人,鲁某负责从一个姓卢的人那里进得冰毒,然后再在社会上卖给“瘾君子”,从而牟取暴利。经过对这一线索的初步分析研判,民警发现,这是一个以隐藏在烟台市的、以卢某为首的贩毒团伙,该团伙核心成员主要有李某某、崔某、鲁某等人,李某某、崔某是卢某的老乡和高中同学,主要负责帮助卢某开车运输毒品及在烟台市区贩卖毒品,鲁某是卢某的军师兼合伙人,经常以开会的名义与卢某合谋如何安全的运输、贩卖毒品,如何逃避打击处理,并多次参与伙同卢某等人开车前往广州购买毒品冰毒,每次运回烟台的数量为4-6公斤,大约半月左右就销售一空。鲁某平日里打着福山区某置业公司老总的幌子,实际暗地里招揽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帮助他贩毒。虽然只是4-6公斤,但赚取的暴利让鲁某等人一次次眼红,渐渐地无法收手。
取得这样一条重要线索,办案民警们摸清了这个贩毒团伙的主要行为轨迹,今年4月,苦苦经营的民警们得知一条重要消息,“大毒枭”卢某和马仔徐某开车到广州进完“货”了,准备返回烟台。
苦等的战机终于到来,收网就在眼前。可在哪抓,怎么抓,是个需要好好琢磨的问题。
在准备动手之前,民警获知,卢某每次从广州进货的那个人,是他的“上家”,一个绰号为”花姐”的女人。卢某在广州”进货”时,一直是从“花姐”那里取货。每次到广州,卢某要先联系“花姐”,“花姐”给卢某安排一个临时住宿的旅店,并告诉他等消息。备好“货”后,“花姐”告知卢某交易地点,随后进行交易。在卢某这次回烟时,”花姐”可能跟随他一起来。
“花姐”要来?要是真的来,这次可有一条“大鱼”要上钩。民警们没有急躁,经过专案组领导反复研究,决定先派遣一路民警到广州,确认一下”花姐“的行踪,摸清对方的人数。”花姐“要真的来,肯定要带几个人,随后再确定抓捕方案。不久,去广州办案的民警发来消息,”花姐“这回仍按兵不动,卢某和徐某单独带车和”货“回来。
确定人数和行踪,经过上报,开发区警方调动刑侦、禁毒、派出所、巡警、边防等70余名民警、26台车辆同时上案,在鲁苏、苏皖、皖赣高速口均布置警力,保证卢某等人在控制范围内,一旦经过,绝不漏网。卢某与徐某在开车的过程中也不停地走走停停,观察是否有警察跟踪。
追踪2000多公里 凌晨抓获毒贩截获4公斤冰毒
4月12日凌晨2点,卢某与徐某开车进入山东境内,专案组准备收网。当天高速公路突然起了大雾,卢某开车当时的时速高达190公里,实际上,他们当时吸毒了,精神亢奋,把车开到了190M。专案组在鲁苏边界安排8辆边和对其进行跟踪。因大雾,服务区交友站全部关闭,卢某开的车速飞快,燃油也即将耗尽。按照原先的计划,卢某会选择在栖霞、福山收费站口下高速,警方在这两个地方所有的收费站口都布署了警力,一旦卢某车辆到达,马上实施抓捕。可卢某车油耗尽,转了几个地方,只能在同三高速公路莱西河套店收费站下高速加油,打乱了警方的堵截。就在这时,一直跟踪在卢某车辆后方的抓捕组果断上前,四名民警各从两侧突进,先是开枪打碎了车玻璃,而后一名民警通过打碎的玻璃想要控制住驾驶员,却被早已亡命之徒的驾驶员开车冲开收费站的栏杆拖了10米远,见状,民警又是一枪打中了坐在驾驶员室的卢某左肩,将卢某控制住。抓捕组的另外一名民警开枪击中车辆右前车胎,打爆车胎将车辆控制。随即,其他民警赶了上来,将卢某、徐某抓获。在车辆的夹层里,发现了4公斤冰毒及1000余粒麻古。
“我开了2000多公里,竟然就一直没发现有警察跟着,真的是太佩服你们了!”在戴上手铐的那一刻,卢某惊叹地说。
毒贩交待“上家” 警方摧毁跨省制贩毒通道
而就在抓捕前,民警得知从广州那边最新反馈过来的线索“花姐”很可能是给卢哥准备了手雷和手枪,在毒贩对抗警方的过程中,手枪是个常见的武器,但是听说有手雷,非常少见。手雷非常小,毒贩一旦拉响,直接危胁到民警的生命安全。
“大毒枭”卢某到案,也交代了其与上家 “花姐”的密切往来,4月13日,在广州执行任务的另一组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一民居内,成功捣毁了正在制毒的窝点,抓获了”花姐“,缴获冰毒半成品10余公斤,制毒工具一宗。
卢某抓获了,“花姐”也到案了,可卢某的马仔崔某、鲁某都还没有抓获,民警的心还在悬着。在收网之前,卢某已经联系不上了崔某,崔某到底在哪里?经过侦查发现,崔某已经同卢某分道扬镳,重新开辟了一条从广州至烟台的贩毒通道,而且犯罪手法更加老道,毒品交易数量更大,每次都在10公斤左右。
在对崔某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判后,民警了解到,崔某现在是伙同河南人袁某等人从广州“进货”后,开车将毒品运输至烟台,与烟台毒贩韩某沆瀣一气,在烟台地区大肆贩卖毒品冰毒,部分冰毒已贩卖至辽宁省大连市。谁知,这个韩某是个疯狂至极的贩毒狂徒,曾因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可因患癌症被保外就医。在保外就医期间,韩某肆无忌惮地继续干起了贩毒,在2013年的一起特大贩毒案中,韩某又被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韩某又肆无忌惮地贩毒。都是“同路人”,崔某看中了韩某这个“护身符”,便拉着韩某一起干起了买卖。
5月,专案组获取情报称:犯罪嫌疑人袁某开车伙同曾某、崔某某从广州购进大宗毒品冰毒,准备运输至烟台与韩某进行交易。专案组经研究决定,在毒品交易时收网。
5月5日凌晨,崔某某回到烟台就立即与韩某某取得了联系。此时,一张无形的大网悄然拉开。当天早晨,两人在市区大海阳附近交易时,被警方捕获归案。当时,韩某某已经用一辆奥迪Q5交换了5公斤毒品冰毒。再次交易时,被守候的民警抓获,同时还查获30万毒资。之后,警方又在韩某某住处的小棚内搜出5公斤冰毒。当天10时许,民警在芝罘区海边某度假酒店将崔某某的同学等4名嫌疑人抓获。此案成功告破。
至此,一条危害我省的跨省制贩毒通道被烟台警方成功摧毁。警方缴获了各类毒品25.8公斤,麻古1000余粒,抓获贩毒人员18人,另有20余名吸毒人员落网。
“在毒贩的心里,他们很清楚贩毒伴随着两种结局,获得暴利,或者面临重刑,所以在面对缉毒民警时,逃避打击往往使他们的第一选择,他们与缉毒民警的冲突往往也是非常激烈。”办案民警说,在这起贩毒大案中,有四名民警在抓捕嫌疑人过程中受伤。毒品暴利的诱惑之大,可见一斑。
案件的成功侦破不仅摧毁了一个盘踞烟台市的贩毒网络,而且还将其位于广东的毒源上线成功打掉,彻底切断了一条省外毒品流入烟台的通道,净化了社会环境,维护了社会的平安、和谐、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章名】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