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仅可赠送意外险和健康险 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来源:京华时报 编辑: 2014-11-28 10:59:00
京华时报讯(记者牛颖惠)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的行为,本周一,中国保监会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要求,保险公司只能赠意外险与健康险,且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
据了解,近年来,赠送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营销中的一种常态。一方面可以吸引消费者关注,另外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赠送保险提升保险公司品牌影响力。而在互联网保险的热潮中,赠送保险甚至可以作为一种保险公司对于客户投保大数据的一种收集方式。而规范保险赠送行为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部分保险公司利用赠送保险开展不正当竞争。
根据征求意见稿,赠送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除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或者代替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公司可以以促销或者公益事业为目的赠送人身保险,但不能赠送财产保险。所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只能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所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上述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所赠送的人身保险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赠送团体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向被保险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凭证。
此外,人身保险公司对于所赠送人身保险对应的保费,根据会计准则不应确认为保费收入,但是要根据监管规定计提准备金,同时将赔款计入赔付成本。
保监会同时提出,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加强对赠送保险行为的管控,赠送保险行为要经过总公司的批准。严禁以赠送保险为由,变相开展违法违规业务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原文标题:险企仅可赠送意外险和健康险
责任编辑:曹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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