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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托制度"亟待引入

  2010-08-15

    日前,有媒体报道,61岁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朝阳区分中心原主任刘毅,涉嫌挪总计近9000万元住房公积金被提起公诉。

    住房公积金对于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近年来,伴随着住房公积金规模的日益庞大,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大案要案频发。公开报道的公积金案件,从2003年的3起,2004年的8起一直上升到2007年的17起,2008年的18起;涉案金额也从2003年的1.16亿元上升到2006年的10.8亿元。住房公积金遭挪用案件的频发并非偶然,这表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存在不少漏洞。

    现行监管体制非常脆弱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完全归个人所有。

    人们缴纳公积金并不是向国家转移所有权,而是委托政府按照规定保管此钱,增进缴纳人的福利。所以公积金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公共信托服务。公共信托机制关键在于公正,就是要公正地对待信托人的利益,而不能按照个人的意志随意处分他人的财产,更不能以他人的财产谋取自身的利益。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积金不再作为一项信托资金而是作为一项政府资金进行了管理,由此观之,我们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着定位上的不准。这使得信托资金应具有的监管严密性丧失,公积金存在着一种公地的悲剧。

    据了解,现行公积金监管体制可概括为: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部门监督。业内人士表示,实际执行中,管理委员会其实是“管而不理”;银行作为服务者,只有履行中介和服务职能的义务;而同级财政由于不参与具体业务,也很难对其进行监督。因此,主要权力就全部集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而在管理中心,又主要是由领导说了算。这就使得公积金几乎成了管理中心领导的个人存款。 业内专家普遍认为,目前公积金的这种监管框架“非常脆弱”,形同虚设。

    一方面,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委托银行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明确,造成资金沉淀,而委托银行则将这笔资金用于弥补自身的资金缺口,导致公积金的流失。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对外公布过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又没有独立的外部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审计,这种透明度很低的管理为公积金的违规操作提供了可能。而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违规使用、挪用公积金的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抑制了公积金作用的正常发挥。

    亟待引入公共信托制度

    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我国公积金的总归集额在两万亿元左右,储蓄余额也超过了万亿。如果按照现在的速度增长,在不久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将会成为中国最大的基金。现行的监管模式和制度能否管好这样一大笔钱令人生疑。一系列事关住房公积金的大案一再敲响了警钟,变革公积金管理体制已经刻不容缓。

    现行的监管框架中,主要权利集中在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事业单位,行使的却是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造成了管理中心长期置于金融监管机构的视野之外,成为管理大笔款项的特权机构。所以,应该在公积金管理中引入金融监管的多种制度和措施,对公积金实施最严格的管理。

    有业内人士指出,引入公共信托制度进行管理应该是比较合理的选择。

    首先,公共信托制度强化公积金的资产独立性,能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信托”从法律上要求公积金资产与受托人自有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相分离,并受到信托制度的“隔离保护”,从而能充分的保障公积金受益人的利益。

    其次,“信托”制度明确受托人责任。信托制度将公积金的受托人置于整个计划管理运行的中心地位,最重要的是能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责任。

    再次,信息将在一定程度上公开透明。公积金的每一分钱都来自缴纳者,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的只是一种信托责任,作为产权人的缴存人,他们有权知道这笔钱是如何保管和使用的,每年缴纳的总额是多少?贷出总额多少?利息总额多少?是否存在违规挪用?闲置公积金怎样处置?等等信息,都会定期主动公开,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只有信息公开透明,才能最大限度确保资金安全。 夏青

新华网         

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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