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众网5月10日讯 5月4日,宋女士向芝罘区消协投诉,称她定做了一款电脑桌,对方拖延交货不说,桌子颜色也与定货时的不符,要求退货却遭拒。
宋女士说,4月2日,她在市区某家具商城看中了一张电脑桌,付了1000元定金。可到期提货时,她却发现电脑桌还是白坯,工人正在上漆,但漆后颜色却与当初订的不符。宋女士要求重做,对方满口答应。5月4日,宋女士夫妇如约来到工厂,发现工人们正在刨原来那张电脑桌面的漆,而非重做。宋女士要求退货,商家却不肯。
消协调查后发现,在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中,涉及违约约定,只提到消费者延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却没有任何涉及商家违约责任的条款。依据《消法》有关规定,此合同中约定责任的相关条款因其不公平、不合理,应属无效条款。经多次调解,商家最终退还了宋女士的1000元定金。消协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格式合同时,尤应仔细审阅补充性的条款。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一定要立字为据。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