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检察院创新四项工作机制对接新刑诉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3-03-11 14:17:00
大众网烟台3月11日讯(通讯员 齐学玲 记者 林有权)2013年以来,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新刑诉法,转变执法理念,更新办案方式方法,探索建立了四项工作机制,为顺利实施新刑诉法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三步法”,加强侦查监督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在批捕审查环节,建立了“一问二查三审”的非法证据排除“三步法”工作机制。第一步获取线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将是否受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对待的内容固定化、格式化,纳入讯问笔录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投诉的,承办检察官将详细询问相关情况,并另行以《调查笔录》予以记录。第二步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发现公安机关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线索后,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就其嫌疑人投诉的非法取证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同步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第三步审查处理,承办检察官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的决定。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延伸监督触角
新刑诉法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实物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在证据制度上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扫清了障碍。蓬莱市院以此为契机,健全“两法衔接”平台,探索延伸侦查监督职能。该院已与蓬莱市工商局、烟草局等行政执法单位建立了两法衔接联系室,在行政执法单位设有独立办公室,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将从立案到结案的信息实时向联系室通报情况,每周侦监科人员到行政执法单位了解发案、立案情况,确保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处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压缩“以罚代刑”的空间。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检察机关通过平台发现行政机关应当移送而没有移送或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应及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或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去年四月,联系室在定期通报中,发现了一起非法运输烟制品的事件,经审查,该事件中行为人涉嫌犯罪,蓬莱市人民检察院建议烟草局将该爱移送公安部门侦办,目前该案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建立为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建立了为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机制。该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批捕、起诉阶段,盲、聋、哑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第一时间联系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对重大、敏感案件,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案件情况,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及渠道,做好犯罪嫌疑人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保证律师的相关权利并免收相关费用;与市司法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制度,互通情况,及时总结问题,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探索建立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办理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为了有效解决简易程序公诉案件一律派员出庭问题,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蓬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建立公诉案件集中办理机制,从案件受理、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各个环节简化工作程序和内容,提高办理简易程序公诉案件的工作效率。在案件受理环节,公诉科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及时审查能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根据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刑罚轻重以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因素,对简易程序案件进一步归类,将同一类案件分给相应的办案组集中办理;在审查起诉环节,各个办案组尽量将同一类型案件分批次集中起诉至法院,以便法院安排集中排庭,在同一时间审理同一批次简易程序案件;在法庭审理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轮流安排两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只宣读“案件事实”、“起诉理由和依据”部分;讯问时,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内容均无异议的,公诉人可以省略讯问;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重点阐述量刑建议,并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作简要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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