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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车肇事逃逸 一个周后换来15天拘留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2-10-21 07: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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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烟台10月22日讯 (通讯员 军良 姜辉 见习记者 林有权) 2012年9月8日17时49分许,张某无证驾驶鲁FZL5**号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6国道与大季家中心大街交叉路口处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时,与沿206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的孙某驾驶的鲁F5D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致孙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张某由于自己无证驾驶,害怕交警处罚,于是就弃车逃离事故现场,于2012年9月14日来开发区交警大队投案,将近一个周的逃逸,换来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2年10月16日,张某来开发区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公安局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张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林飞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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