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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滨海中路的有孔虫雕塑。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对中科院院士郑守仪诉刘俊谦等有孔虫雕塑侵犯著作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被告的上诉,判决涉案的有孔虫雕塑系侵权,维持一审判决。
中科院院士郑守仪状告烟台市滨海中路有孔虫雕塑侵权一案,2011年9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科技大学老师刘俊谦等构成侵权。
但雕塑的设计者刘俊谦认为,他所创作的雕塑作品是基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生物经艺术加工创作完成,创作题材完全来源于公共领域,而且他设计的有孔虫雕塑是用于城市景观美化的艺术作品,与科学标本模型分属不同领域,不存在侵权问题。面对一审判决结果,刘俊谦等不服并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有孔虫雕塑在有孔虫模型基础上进行了艺术加工,但这种加工没有脱离有孔虫模型的“基本构成”,系由原作品派生而来,构成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借助有孔虫模型制作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对于原告拆除侵权雕塑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烟台环境办为获得侵权雕塑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而且不知道其购买的雕塑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获得侵权利益,拆除雕塑还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法院将应承担的停止侵权“拆除雕塑”的责任方式变更为消除影响和支付合理使用费。
□资料链接 烟台10座有孔虫雕塑惹官司
2008年6月,烟台市滨海中路落成11座雕塑,其中有10座为有孔虫雕塑。这些雕塑由青岛科技大学老师刘俊谦设计,最终由烟台市环境艺术办公室斥资144万元购买使用。
中科院院士郑守仪发现10座有孔虫雕塑与其制作的有孔虫模型十分相似。于是将刘俊谦、雕塑制作公司、烟台环境办告上了法庭。记者 周衍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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