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新版《股票上市规则》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编辑: 2012-07-09 15:22:00
费三元
上证所和深交所在研究和吸收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对《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制度的有关章节进行了修订。同时,还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对《股票上市规则》中有关例行停牌安排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许滔 绘
增加退市指标
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两个证券交易所经认真研究和吸取市场各方意见和建议,从以下方面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了改进和完善。
一是增加净资产指标。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是增加营业收入指标。规定交易所上市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是增加审计意见类型指标。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公司此后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四是增加市场指标。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通行做法,在规则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规定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成交量或者每日收盘价在连续期间内触及一定标准的,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五是扩大适用未在法定期限内如期披露年报的指标。规定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六是深交所沿用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中“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并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3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但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若出现净资产为负值的现象,则说明公司已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而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过低或基本没有营业收入,则显示公司正常经营难以为继。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强调,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出具和连续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意见,意味着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业绩是不可信的,投资者也就丧失了赖以进行投资决策的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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