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新标准 小区配套不达标物业费7折
来源:齐鲁晚报 编辑: 2012-07-03 10:00:00
费三元
《烟台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共分为38条,里面有不少新变化。《征求意见稿》规定,配套不达标,物业费可降低30%;房子1年以上不住,物业费打8折;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等。
买了车位不停车也要交停车服务费
车位租赁费一直是小区业主关注的热点。《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详细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已购买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按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山东省规定:已购停车位但未停放车辆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减收)。“停车服务费”主要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险等发生的费用。
公共道路停车费属全体业主共有
记者在《征求意见稿》看到,物业服务企业对车辆实行出入证管理的,应当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出入证。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应当交纳车位场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所收费用属全体业主共有。
外来车辆停放超2小时可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执行公务等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停放超过2个小时的,可以收取一定费用。
小区配套不达标物业费打7折
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收取,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山东省规定:适当减收)。
另外,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房子1年以上不住物业费打8折
房屋空置不住,该不该收物业费,曾一度是市民关注的焦点。不少市民认为,不住的业主应该减免物业费,而物业认为,即使业主不住,他们也每天在服务。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对此做了如下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1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80%收取。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外,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面积计收;未办理房产证的,按购房合同标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单独对外出租用于居住的阁楼,物业服务费按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
交了物业费装修用电梯不用交钱
在装修过程中,不少业主和小区物业在装修保证金上发生矛盾,也有的矛盾多因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等产生。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施工前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对于装修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要在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规定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管理费及与装修相关的管理费用。
业主自行清运装修垃圾不用交钱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证件管理的,证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的,可按每证不超过10元的标准收取押金,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证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每证可收取不超过5元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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