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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打击乐艺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烟台市音乐家协会   编辑:乐音   2018-06-20 15:48:00   作者:乐音

  第一章 总 则

  1、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打击乐艺术委员会是在烟台市音乐家协会领导下,由打击乐专业工作者、打击乐爱好者以及打击乐乐器制造(经销)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2、本会的宗旨是,充分联合我市及国内外打击乐专业工作者、从事业余演奏及学习的打击乐爱好者以及制造和经销打击乐乐器的商家,认真研究和总结打击乐教育理论和实践教学,发扬传统,不断提高,促进打击乐事业在烟台的普及与发展,提高我市打击乐教学水平和演奏水平,努力为我市音乐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3、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及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并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1、积极响应和实践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提出的各项学术活动和学术建议。

  2、按照委员会会员发展条例,积极规范地发展会员,扩大学会组织和学会影响。

  3、积极深入地举办打击乐学术研讨会、教学理论与实践交流会,推动我市打击乐教育教学的规范化和专业化。积极参加和举办青少年打击乐的比赛及相关活动,提高我市打击乐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演奏水平。

  4、负责向社会、教育团体与机构以及个人推荐更高水平的打击乐艺术作品和教育教学体系,同时培养优秀的打击乐教育教学人才和青少年打击乐演奏人才。

  第三章 会 员

  一、会员入会

  凡是具有打击乐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者;

  各艺术院校打击乐专业在校生和毕业生;

  县级以上文艺单位从事打击乐演奏、教学的专业工作者;

  为打击乐艺术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贡献并有一定影响的作曲家、教育家、音乐家;

  具有二级艺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打击乐器制作师;

  以及业余从事打击乐教学或演奏达到一定水平者,和喜好打击乐艺术的外籍人士。

  赞成委员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一名领导层成员或两名委员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主任会议批准,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取信息和资料的权利。

  3、对委员会工作有建议权和建设权;在打击乐事业发展中起骨干作用。

  4、支持委员会工作,自觉执行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维护其荣誉和团结。

  5、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采用三年会费一次交付的办法,共计300元。新会员入会需另交20元会员证件工本费及手续费。

  第四章 组 织

  1、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为主任会议。设置主任和副主任。正、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协助主任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2、委员会的权利机构为5年一届,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3、凡对我市打击乐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有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和热心知名人士、喜爱打击乐艺术的外籍人士,经主任会议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或作为自动退会处理,并退回会员证。

  (1)被剥夺公民权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3)严重违反委员会章程,破坏本委员会工作。

  (4)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

  第五章 经 费

  1、委员会经费来源于委员会会员缴纳的会费、社会合法赞助和委员会活动收入。

  2、委员会经费用于委员会日常活动费用,对于委员会或整个打击乐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个人和团体予以奖励,对于贫困家庭优秀的打击乐学员予以资助。

  3、委员会的经费由主任负责监管,秘书长记账,一名副主任监督,经费的支出必须由三位领导共同签字才能动用,并定期向委员会公开财务状况。

  本章程由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打击乐艺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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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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