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联合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结一起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案件

2023-03-22 15:52:4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栾雨文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栾雨文 通讯员 徐逢仕 杨居一 陈贝贝 烟台报道

  近日,随着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书,宋某某缴纳10000元罚款,一起由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和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联手侦办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案件结案。

  2020年11月23日,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银海海岸派出所接到案件线索,当日办案民警对牟平居民宋某某进行依法传唤,宋某某承认违法事实,并当场起获蒙原羚角两只。

  经查宋某某于2019年2月16日在淘宝店铺“鸿运当头风水用品总店”消费135元,购买两件蒙原羚角。后因“鸿运当头风水用品总店”涉嫌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被查,暴露了宋某某在此店购买两件蒙原羚角案件线索,宋某某涉嫌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罪。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委托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华动司鉴函字〔2022〕第42号),两件蒙原羚角价值5000元人民币,由于案值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烟台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于2023年2月15日将此案移交牟平区自然资源局。牟平区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宋某某作出没收蒙原羚角制品两件并处蒙原羚角制品价值二倍的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烟台市牟平区自然资源局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动物制品,并要认真甄别购买的物品是否合法。


初审编辑:魏站群

责任编辑:冯炜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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