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535-6016688

投稿信箱:ytnews@dzwww.com

当前位置:首页 > 烟台县区 > 牟平区

邻居为浇水闹上法庭 牟平法院巧调节化矛盾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6-08-30 15:20: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8月30日讯(通讯员 王迪 记者 于飞)烟台市牟平区的李军和王传本是一个村的村民,承包的土地又相邻,两人本应该和谐相处,却因为抽水浇地的问题,闹上了法庭。

  1991年8月,羊角埠村进行土地承包,王传与李军在村西泊道南各自承包了1.5亩口粮地,地为南北走向,北高南低,双方各自由北向南流水浇地,王传承包地在东侧,李军承包地在西侧,互为地邻。2002年,王传及李军为种果树方便管理,自行协商将承包地从双方地中间分开,王传耕种南面土地,李军耕种北面土地。

  协商分开耕种后,王传与李军在李军所耕种的土地中间挖了一条水沟,村委统一抽水浇地时,王传通过该水沟流水到自家地中。2008年之后,李军为增加果树种植,将其地中间的水沟填平。王传从别处墒沟流水浇地。2013年。因客观原因王传无法继续利用墒沟流水,王传无奈找到李军协商,称:“我的粮地地势低,引水灌溉只能从你这里过,你若不同意让我从墒沟流水浇地,就要刨树恢复1991年承包地时的状态。”后李军同意在其地里新挖了一条水沟流水,2015年3月9日,李军修整果园时将新挖的水沟填平,再次拒绝王传引水浇灌土地。在屡次协商无果之后,王传索性到牟平法院起诉,要求李军恢复流水渠道。

  牟平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要求被告按2002年至2008年历史水道即被告果园地中间的水沟让原告流水浇地,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其果园地中间的流水渠道,以保证原告王传正常流水灌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李军交纳。(以上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在本案中,由于王传的粮地地势较低,水流是有自然流向的,其灌溉水源只能通过李军的果园处引入,因此李军应当在不损害其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允许王传引水灌溉。

  法官提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耕地相邻,应本着互助、友善、和睦相处的原则,正确处理地邻关系。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