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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不幸落水身亡 牟平法院提醒家长加强监护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6-08-01 10:11:00   作者:

  大众网牟平8月1日讯 (通讯员 衣春霖 记者 李广圣) 正值暑期,天热难耐,很多孩子会不顾家长的叮嘱偷偷跑到水库、池塘、河道、水坑等地方戏水玩耍,而这些地方往往没有安全措施,更没有救生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去年8月份,牟平法院同时受理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死者是同村的十岁少年邹某某和王某某。8月份的一天,正值暑假,邹某某与王某某结伴出门玩耍,一天未归,两家家长彻夜寻找未果,第二天早上,同村村民在本村西山的大水坑中捡到两双鞋,经两家家长辨认系邹某某和王某某的鞋子,两家家长强忍着痛苦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在牟平区水道镇某村西山水坑内将二人尸体打捞上岸,经现场勘验两个少年系溺水身亡。后两人的家长作为死者监护人起诉到牟平法院,主张该村委将西山承包给了刘某,而两未成年人溺水的水坑系刘某、孙某、张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采矿,经雨水沉积形成的,其没有在大水坑旁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两少年溺水身亡,各自要求判令赔偿3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村委违法将本村西山的矿山发包给刘某,刘某将涉案矿山转包给孙某,而孙某采矿没有合法手续,系非法采矿。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张某与孙某系合伙采矿关系。该院认定涉案大坑由孙某开采过程中形成,其未及时回填,亦未在大坑周围设置警示标识,因下雨积水形成水坑。两名死者事发时均已10周岁,其对涉案水坑及周围环境的危险状况应存在一定的感知,其本身对危害结果的产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作为死者的监护人,其对死亡结果的产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孙某的违法开矿行为,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该院认为其应对原告主张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比例,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因村委会没有相关发包的资质,刘某亦没有相关资质承包和转包矿山,村委、刘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分别赔偿两名死者监护人17万余元,村委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未成年人的自制力不强,对危险的感知程度不高,作为家长要尽到监护义务,多关注孩子的去向,尽最大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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