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林晓冬
责任编辑:李波
大众网记者 宋冬宁 通讯员王乃正 王磊 烟台报道
“太谢谢你了,王法官,感谢你帮我要回赔偿款,真没想到法院的调解工作太牛了!”近日,莱阳法院穴坊法庭负责人王磊,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年过五旬,因右腿感觉不适,经人介绍找到被告王某,王某于2021年12月11日、12日到刘某家为刘某扎针、用药治疗。接受治疗后,刘某突然疼痛难忍,到医院治疗后方才好转。刘某认为是王某的错误用药以及针扎导致其后续病情恶化,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而王某则坚持认为自己的治疗没有问题,拒绝支付赔偿。刘某遂将王某起诉至莱阳法院。
办理思路
面对棘手的医疗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并充分考量双方的各项情况后,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了使双方的争议得到快速有效化解,承办法官耐心告知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并向双方讲解各项损失费用的计算标准,努力缩小双方所要求的赔偿金额上的差距。
调解过程中,由于双方矛盾较大,刘某又迟迟不肯让步,因此调解过程并不顺利。
针对刘某要求对其伤情作法医鉴定的情况,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背靠背”做工作,对于原告方,承办法官从鉴定所需花费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及鉴定风险等多方面对刘某释法讲理,而到被告处,承办法官给王某算清“赔偿账”,并从其从业风险等多方面作出劝说。通过承办法官情理法相融地劝说,双方的调解金额不断相互靠拢。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对赔偿事宜达成共识。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20000元并当庭履行,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表示以后互不追究。王某给付赔偿款后,主动向刘某伸出双手,一对冤家在法庭上握手言和。
经验做法
由于很多农村地区的医疗体制并不完善,很多村民在生病时会选择找当地的“赤脚医生”看病,而不会选择去城里的医院治疗,一个村民生病,其他村民也会向其推荐精通治疗某种疾病的“赤脚医生”,这在村民之间是一种默契,更是一种乡村习惯,这就导致农村地区出现很多因“赤脚医生”诊疗不当导致的诊疗纠纷。该类纠纷涉及村民的诊疗习惯、村民关系等各方面因素,因此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该注重发挥司法规范、指引作用,坚持多元化解纠纷,这样既能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又能在尊重农村的风俗习惯和实现社会效果之间保持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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