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交通以案释法 |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罚款3000元!

2024-05-13 17:12:34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曲文

  大众网记者 曲文 通讯员 谢晴 烟台报道

  今年,龙口市凭借“龙年到龙口,更上一层楼”这一独特且富有文化内涵的城市宣传语,成功地吸引了无数游客慕名而来,领略这座城市的魅力。当前正值旅游高峰期,也是交通运输执法的关键时刻。为了维护客运市场秩序,确保游客和市民的出行平安,龙口市交通运输局加大了对汽车站、网约车以及重点场地的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规行为。大众网联合龙口市交通运输局推出“以案释法”专题,通过具体案例向广大市民、游客及从业人员普及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知识,提升交通运输从业者的守法意识。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4年04月30日09时17分,龙口市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龙口市星海路烟台南山学院西北门附近进行道路检查,通过查询《烟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发现,姜**驾驶的鲁FA52***(渐变绿)车辆未取得网约车道路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龙口市交通运输局拟对其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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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林晓冬

责任编辑: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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