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张其天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于飞 通讯员 徐勇升 黄海 刘子林 孙一鑫 烟台报道
9月29日,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印发《烟台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细则(试行)》,对全市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实现“拿地即开工”。
《细则》规定在社会投资类土地出让前,结合“多规合一”要求,通过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等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将原来由用地单位在开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的各项审查审批手续前置至供地之前由政府统一完成,在供地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其中产生的评估、评价、普查等费用全部计入土地储备成本,由各级财政按分工列入年度预算,为用地单位节省了大量时间及资金成本。
《细则》明确了“用地清单”15项内容,主要涵盖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下管线、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影响、考古、文物、土壤污染调查、历史建筑、古树名木、园林绿化、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人防工程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在收到评估、评价、普查通知后,在各自服务承诺时限内,按职责查询区域评估结果,并结合区域评估结果或宗地所在区域的评估、评价、普查意见,形成管理清单。
本次出台的市级“用地清单制”,旨在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拿地即开工”常态化。项目实施所需提供审查审批意见的10个部门联合发文,明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土地储备和利用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企业以及土地整理主体,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体,有助于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全力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实现“拿地即开工”的改革目标。
初审编辑:孙毅
责任编辑:张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