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举报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有奖 最高按罚没金5%给予奖励

2021-12-13 08:56:02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屈晨晨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屈晨晨 通讯员 孙洪安 王鲁明 烟台报道

  日前,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制定《烟台市市场监管领域一般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办法》所称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以外的违法行为。

  《办法》适用于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一般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予以相应等级奖励的行为。重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实施遵循的原则。举报奖励发放对象需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顺序为准,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原则上奖金一 次性发至第一顺位举报人;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九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 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并转办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调查处理的,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奖励范围包括,违反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疫苗、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价格、直销、传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般违法行 为;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需要给予举报奖励的,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举报奖励分为3个奖励等级。一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二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三级举报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办法》要求获取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

  获取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4个条件,即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并提供关键证据的;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未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烟台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举报案件罚没金额,同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奖励等级、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计算奖励金额。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300元。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金额的 1%给予奖励,最低不低于1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视情况给予500元以内的奖励。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后,符合《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奖励决定。

初审编辑:钟建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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