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烟台市出台50条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21-04-19 16:26:0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董波 烟台报道

  记者从市政府安委会获悉,为全面规范烟台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4月16日,烟台市制定了《烟台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分五部分、50条,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烟台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烟台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职责,亲自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全面推进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坚持安全、生产并举,做到不安全不生产;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带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3.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公告制度,对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状态以及风险点的安全可控状态进行承诺,每季度向全体职工和社会公告;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公告、岗位安全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警示制度,落实安全风险公告警示措施;鼓励职工对承诺和公示事项进行监督举报,查实举报后给予奖励。

  4. 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层要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协调等职责。

  (二)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突出关键岗位、高风险岗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全员全岗位全覆盖、安全生产责任全过程追溯。生产车间、班组、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通俗易懂、简单明了,便于落实。

  6. 责任制要包括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明确到每个岗位,切实落实“一岗一责”;责任范围要涵盖每个风险点,并与岗位素质能力要求相匹配;考核标准要与责任范围相对应,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重要依据。

  7.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其中煤矿、非煤地下矿山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次数不少于10次;领导带班制度落实情况要通过适当形式向全体员工公示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8.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要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风险相适应;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人员的配备要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9.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10. 生产经营单位要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和许可,确保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1.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保险费用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等基本制度以及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变化及时更新修订。确保各生产环节和相关岗位工作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要 求,实现安全行为规范化。通过班前会、常态化演练等方式,推动安全理念入脑入心。

  13.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要建成集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息、安全风险分区信息、生产人员在岗在位信息以及生产全流程管理信息等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风险隐患信息化管理。

  (六)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14. 全面实行员工安全手册管理。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建立符合岗位安全特点的员工安全手册,明确岗位安全操作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培训规定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理论教学与实践技能培训,并记入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完善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要建立班前安全培训、班后安全小结制度并建立安全生产考问学习机制, 利用班前会、班后会、交接班会议等时机,开展随机考问,对回答不到位的从业人员及时“补课”。

  15.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要抓好在岗员工安全技能提升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等;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培训,特别是每天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使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具备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使一线从业人员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16. 要在企业开复工前,上好“开工第一课”,做好开复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开复工安全。对新入岗、离岗6个月以上、换岗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开展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17.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建立常态化安全教育制度,每天班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要依法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二、严格落实安全防控责任

  (一)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18.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关于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相关要求,组织全体员工结合岗位职责辨识风险,并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分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压实分级管控责任;定期对风险点进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上报并立即组织整改,实现闭环管理;及时修订完善风险管控措施,确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19. 生产经营单位要突出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治理;落实事故隐患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治理,弥补管理上的缺陷,从“根”上杜绝事故隐患。

  (二)加强各类危险源安全管理。

  20.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

  21.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建立运行、巡检、维修、保养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体检式安全评估,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始终处于安全可靠状态;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卡,配备各类应急器材和设施;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22. 生产经营单位要向所在地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要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三)加强各类场所、设备安全管理。

  23. 生产经营单位要开展对各类场所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环境和设备的不安全因素,重点消除下列情形: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全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违反规定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为大型活动所设的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及工艺的。要及时淘汰更新陈旧落后的设备及工艺。

  (四)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24.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吊装、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登高、设备大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毒有害、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油罐清洗、临时用电、涂装、危险品装卸作业,以及涉及重大危险源、临近油气管道、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三、严格落实基础管理责任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25.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6. 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不得施工建设,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对生产经营单位早期建设运行、未进行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要请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和设计,并按要求进行补充建设,经验收合格后再投入使用。

  (二)加强职工安全防护管理。

  27. 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开展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如实记录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28.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要加强监督检查,贯彻实施《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等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工会劳动保护队伍。

  (三)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外包和交叉作业管理。

  29.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要查验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并保证出租的厂房、场所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厂房、场所经过内部分割等装修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在装修后满足各项安全要求,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法律法规不允许二次发包或者转租的,承包、承租单位不得违法二次发包或者转租。

  30. 生产经营单位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对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细化、可执行的约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要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四)提升生产经营单位科技化水平。

  32.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建立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并接入政府监管部门信息管理平台,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33.生产经营单位要发展应用安全可靠的先进设备设施,淘汰各类落后工艺设备,着力推进涉危涉爆劳动密集场所机械化、自动化,加快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实现精细化生产、标准化管理, 从源头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五)加强开复工安全管理。

  34. 企业开复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和规定,制定开复工方案,组织对生产系统特别是管道、阀门、仪表等机械设备, 通风除尘、污水处理等处理设施,应急报警、放射防护、防雷防爆装置等保护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开复工安全。

  (六)深化安全生产奖惩机制。

  35.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发动并激励从业人员主动排查、发现、报告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违章作业和违规指挥、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等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严格落实应急处置责任

  (一)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36. 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37. 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规定报送备案,并向从业人员发布;每年(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每半年) 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应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对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高危和人员密集单位应当每2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3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预案评估。

  38.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职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与本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等物资。

  39. 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训练,使各级各类人员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熟记岗位职责和应急处置要点,熟练操作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装备,提高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二)严格规范事故报告和处置流程。

  40. 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事故报告有关规定,按照报告时限、内容、方式、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于半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妥善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并接受监督检查。重视加强对轻微事故、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原因分析,研究落实预防改进措施,防范人员伤亡和有较大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一)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42. 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

  43.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4. 针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以及关闭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数据信息,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未经审批擅自开展高危生产作业活动,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涉及生产安全等突出问题,依据刑法修正案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二)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45. 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责令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46. 停产整顿期满后,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专家验收,确定隐患消除、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建设和施工;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请属地政府依法按程序予以关闭,属地政府研究决定关闭后,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三)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47. 由应急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在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率、招投标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禁止或提高费率;在各级各类评先评优表彰、政府财政性资金奖补和奖励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让生产经营单位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48.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牵头单位要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周内召集联席会议,启动联合执法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联合执法,对事故生产经营单位的 各类证照、行政许可等手续的完备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证照不全、手续缺失、虚假证明、瞒报漏报、非法集融资、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依法处理。

  49.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0.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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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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