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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相萍 通讯员 薛云鹏 烟台报道
近日,记者从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了解到,按照《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决定开展“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申报认定和中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申报
2021年烟台市“菜篮子”基地(企业)的申报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局将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材料的基地(企业)进行现场初审,主要查看营业资质、建设规划、环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包括检测人员、产地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信息档案等)、产品销售、产品贮藏与运输等情况。
二、中期检查
1.检查范围。对2020年认定的14家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和14家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进行中期评估。(名单见附件2、3)
2.检查内容。检查相关区市的基地(企业)归档情况。核实基地(企业)的组织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等方面是否持续符合《办法》中规定的认定条件要求。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基础设施损坏,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未按期整改的,市局将取消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三、其他事项
各区市要积极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参加“菜篮子”基地申报和监测工作。申报材料需严格按照《办法》顺序排版,A4纸双面打印,胶装1份,于3月31日前报市局市场与信息化科(材料一律邮寄,其他形式不予接收),同时上报材料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戚国胜
电 话:669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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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ytsnyncjscxxk@yt.shandong.cn
附件:1.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2.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名单
3.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生产基地名单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6日
附件1
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规范“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稳定“菜篮子”产品有效供应和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市“菜篮子”产品生产供应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是指本市企业在本市区域内经营管理,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并经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从事“菜篮子”产品(主要包括蔬菜、畜禽蛋奶、水产品等)生产、流通、加工的示范基地(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等具体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各辖区内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的认定与监测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动态监测管理制度。
第五条 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申报、认定、监测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的企业;
(二)基地(企业)已经营2年以上;
(三)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企业)环境的有效检验报告,拥有“三品一标”认证优先考虑;
(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基地(企业)设有农产品质量检测室、配置必要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和产地检测设施,或长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企业)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档案;
(五)基地(企业)的生产场所所涉土地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所涉土地为本市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
第七条 申报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除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蔬菜基地:面积500亩以上;
(二)畜/禽/蛋/奶基地:生猪养殖年出栏1万头以上,肉禽养殖年出栏10万只以上,蛋禽年产蛋200吨以上,奶牛存栏500头以上;
(三)水产基地:以海水养殖为主的面积在1500亩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3000立方米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农业农村局公布开展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的申报指南,明确具体办理细则和受理时间。
第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认定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畜禽基地还需提供动物防疫合格证复印件,水产基地需提供海域使用证(养殖证、土地租赁承包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基地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管理技术规程、生产管理制度以及生产记录档案样本复印件;
(五)与本市农产品经营者签订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自产自销者另行提供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与市外企业合作兴办的“菜篮子”基地(企业),需提交合作证明;
(七)供应本地市场情况;
(八)承诺书;
(九)其他。如基地(企业)及其产品获得的各项认证证书或荣誉证书文件、无公害认定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按上述次序胶装成册上报,所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需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第十条 评审考核采用集中分批次进行,由市农业农村局按专业类别分类,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示范基地(企业)生产环境情况、生产规模、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3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30个工作日内审议确定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初选名单。
第十二条 对经审定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初选名单在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菜篮子”基地(企业),由市农业农村局授予“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称号,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在示范基地(企业)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使用统一规定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标志;
(二)可优先享受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推介宣传活动,可优先参加各种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配备必要的检测人员和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基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检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与管理,农产品生产必须遵守无公害以上标准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农药、饲料、兽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或地方标准,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保证基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
(三)要全面掌握基地(企业)生产者和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情况,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有关规定,自觉开具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保证供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来源可溯。
(五)应当在基地(企业)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基地(企业)区域显著位置树立“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标志牌;
(六)基地(企业)应当与本市的企事业单位、批发市场、超市、商店等单位建立稳定的供销关系,确保基地(企业)产品优先供应本市市场;
(七)示范推广健康安全的种养技术、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名优新品种;
(八)当本市主要农产品市场价格大幅波动时,基地(企业)
的生产和销售应服从政府的应急调控任务的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评估,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监测评估工作。
(一)监测评估合格的,继续保有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资格。
(二)监测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资格,基地(企业)产品包装、标签、广告宣传等不得使用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标志。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建立档案,内容包括示范基地(企业)名单、面积、位置、品种、产量、供应本市市场销售产量、质量抽检情况等基本情况,并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查、实地考察、随机抽查等方式,及时对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志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每年12月底前要向各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当年的建设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当年发展建设情况及下一年发展计划等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 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产品接受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示范基地(企业)应积极配合检查并提供检测样品。对拒绝检测或不配合检测的示范基地(企业),视为该次检测不合格。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应加强基地(企业)自身建设和管理,自觉维护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的信誉和形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农业农村局取消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资格,向社会通报,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将通报有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一)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产地环境要求,影响示范基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
(二)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三)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检出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其他化学物质的;或一年内累计3次样品检出国家限制使用的药物、添加剂的;
(四)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为标准);
(五)示范基地(企业)规模显著减少,缩小规模超过30%以上;
(六)虚报或伪造供应本市市场产品数量;
(七)转借、转让烟台市“菜篮子”示范基地(企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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