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进行时 | 人资管理人员未签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被拒?

2024-05-31 10:32:3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蔡云飞

  大众网记者 蔡云飞 通讯员 孙胜军 李琳琳 烟台报道

  对大部分公司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属于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其代表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解除(终止)、办理社保登记、建档等管理工作。然而,如果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是否可以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

  【案件简介】

  2022年8月,某公司聘请姚某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工资约定16000元/月,由其负责整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员工的招聘和培训、人事资料的收集整理、日常劳动管理等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9月,姚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2022年9月至2023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760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姚某的仲裁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履行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能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主张二倍工资应否支持?

  在本案中,审理查明:姚某作为人力资源部门经理,全面负责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另外,姚某在2022年10-12月期间,确实招聘过10名员工,均为姚某负责,并在其安排下,办理相关劳动用工手续。故,姚某对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比较熟悉,其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庭审中,姚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完全履行人力资源经理职责,也不能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存在过错。

  【典型意义】

  公司人资部门经理,从身份角度分析,作为公司高管,主管劳动合同等人事管理工作,其身份不同于普通劳动者;从“职能职责”角度来看,公司劳动者的招录、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考核、培训、晋级直至离职手续的办理等各项工作都是其职责范围。另,公司高管还负有管理、监督等职责,对单位存在用工行为不规范等事项负有提醒、督促和管理的义务。

  不论何种理由,人力资源部门经理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利法律后果均不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反,如果公司高管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拒绝或用人单位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初审编辑:蔡云飞

责任编辑:李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