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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躲回老家!招远一老赖蛮横无理拒不执行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8-05-30 17:40:00   作者:

    近日,招远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拖欠欠款拒不执行案件。王某经营一家石材厂,自2010年3月—10月,王某从李某处购买柴油,累计欠款22060元。李某多次追要无果,遂向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某给付李某所欠柴油款22060元。但王某一直不肯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办案人员通过电话联系王某,但其态度蛮横恶劣,并用短信辱骂办案人员。由于一直找不到王某本人,执行工作陷入僵局。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将王某列为失信人员,并进行了“四查”(通过银行查存款、通过工商部门查股权、通过车管部门查车辆、通过国土房管部门查土地房产等)“两报”(申请人的财产线索申报信息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2018年5月17日早晨,执行干警再次来到王某城里家中,得知其已将楼房卖了。买房人说,王某可能已经回老家了。

  执行干警马不停蹄地赶往张星镇某村。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王某的家,并在其家中找到了他。“我可刚做了心脏搭桥手术,你们看着办!”大清早,王某没想到执行干警会追到老家,他知道躲不掉了,便耍起无赖来,态度依然蛮横恶劣。

  执行干警将王某带回法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告诫其列入“失信黑名单”后造成的不良影响以及拒不执行判决将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最终,王某同意还钱并及时将执行款打到了法院账户,他就自己以前的不良行为向执行干警诚恳道歉。

  该案几经周折,最终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结案,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共赢。

  法官说法

  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体现的是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社会的进步。可是仍有一部分被执行人漠视国家法律,心存侥幸,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在判决生效后拒绝赔偿,甚至故意隐匿财产。对于这部分人,法院将通过刑事手段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以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所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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