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开发区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

2020-10-28 15:55:36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公开宣判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姜春媛 通讯员 刘禹锡 烟台报道

  10月28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对王某明、周某丽等6名被告人判处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起,被告人王某明、周某丽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们财产的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先后诱使被害人签订“借款”等协议,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债券、隐瞒还款事实、毁匿还款证据、强立债权债务,并通过暴力、威胁、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强索“债权”,攫取非法利益。二人陆续招揽被告人于某龙、唐某山、王某伟、贺某仁等社会闲散和刑满释放人员,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

  为获取非法利益,王某明、周某丽伙同其他组织成员通过拒接电话、抬高利息、非法拘禁、迫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贷”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利用虚假购房合同获取法院胜诉判决等方式故意垒高其借贷资金,实施套路贷诈骗。自2015年底至2018年下半年,该犯罪集团成员利用上述手段实际敲诈勒索被害人17万余元,敲诈勒索未遂6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寻衅滋事,伪造证据,其行为已构成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征,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各级关于专项斗争系列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持续推进“六清行动”,依法审结各类涉黑涉恶案件5件,有效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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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姜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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