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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公开面对面第二期:检察之眼监督大墙内外

来源:大众网烟台频道   编辑:   2015-11-13 16:14:00   作者:

  

  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赵坚做客访谈

  

  赵坚介绍刑事执行检察今年工作亮点

  

  访谈参与人员合影

  大众网烟台11月13日讯(记者 孙毅 牟玺陆 通讯员 王国利)11月13日,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与大众网联合推出的大型网络系列访谈节目“检务公开面对面”第二期启动,本期访谈邀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赵坚做客大众网演播室,就刑事执行监督的职责与工作亮点和广大网友进行了交流。

  您有什么问题要问检察官,有相关线索要举报投诉,可以关注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名称: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号:ytsjcy)烟台大众网微信(微信号:yt6016688)、山东24小时客户端给检察官“捎话”。也可登录烟台大众网论坛提问。

  》》》访谈实录:

  主持人:大众网的网友大家好,新一期“检务公开面对面”又和您见面了。每一期的节目中我们都会邀请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的一名负责人做客,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处长赵坚,欢迎您做客我们的节目。

  赵坚: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很高兴来到大众网访谈室来和大家交流。

  主持人:大家可能不知道,检察院里有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同样胸佩检徽、身穿检察蓝却远离检察官集中办公的地方;他们默默坚守在工作岗位上,日复一日,在喧嚣闹市外,不易被察觉;他们用火眼金睛排除隐患力保监管秩序的稳定,并将法律的公平努力延伸到每一个服刑人员,他们就是我们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官们,对监管场所内刑罚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着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维护着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今天赵处长将就检察机关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等工作和大家进行交流。

  我想很多网友跟我一样,对于刑事执行检察的概念不是很了解,我们不妨先来讲一讲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

  赵坚:好的。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刑事执行检察。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权主要包括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权、侦察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和刑罚执行监督权。其中,刑罚执行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对法院、监狱、看守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部门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承担此项监督任务的职能部门就是我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主持人:咱们这个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院监督权的一部分,对象主要是法院、看守所、监狱等等。我想问一下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是不是因为对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侧重点?

  赵坚:是的。过去,我们工作主要针对的是大墙以内,现在,我们的工作已经从大墙之内延伸至大墙以外,从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延伸到刑事执行的各个环节,不仅要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也要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不仅要对死刑执行、监禁刑罚进行监督,也要对财产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的领域、范围、标准、场所、对象、方式有了重大改变,新刑诉法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大量的新职能,随着职能的调整扩容,“大墙外”的工作占到了40%。相比传统的监所检察工作,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要求更高。

  主持人:其实你们做的工作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的过程,进而确保社会管理有一个良好效果的过程,执法是不是公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反应。那么,我们刑事执行检察处今年以来都取得了哪些工作成绩,有哪些亮点工作呢?

  赵坚:你说得非常好。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的职责,同时也是保证刑罚依法、公正执行的现实需要。刑罚执行公正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管理的效果。

  今年以来,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扎实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该专项检察活动是中央统一部署的,重点针对在监狱服刑、看守所服刑和社区矫正的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涉黑犯罪罪犯等三类罪犯,以及人民群众有反映、有举报的其他服刑罪犯,发现和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严肃查处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腐败问题,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我们按照上级要求,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置检察信箱、对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进行谈话、回访等多种方式,受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举报、控告和相关线索21件。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依法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窝案串案。

  主持人:您能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吗?

  赵坚:好的。我们收监了10名因保外就医时间到期或保外就医情形已消失的监狱保外就医罪犯。

  如监督收监的潍坊监狱原监狱长邵宗水、芝罘区原区委书记魏秀田等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这些收监的保外就医最烦按照以往的保外就医条件,他们是符合条件的,但是按照中政委2014(5)号文件的规定,凡是短期内无生命危险的三类罪犯一律收监执行,监狱考虑从严掌握,所以一律收监执行。

  第二个重点工作是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

  根据高检、省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烟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我们采取查看档案、走访、座谈、约谈等方法了解情况,对管理教育活动进行全方位检察,共纠正脱管14件,漏管19件,虚管21件。

  主持人:是啊。司法的公正性非常重要的,一个案件是不是得到了公正的处理,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得到了公正的处置,除了执行机关的本身的自律之外,强有力的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赵处长,我们知道,近年来,随着“躲猫猫”等事件的被曝光,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推上了舆论评判的风口浪尖,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事件,在实体处置或情况通报上稍有不慎,就会成为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焦点。咱们在这方面是如何做的?

  赵坚:好的,我具体介绍一下。

  今年上半年我们联合市公安局监管处,在全市看守所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生产劳动和监管安全隐患专项检察活动。通过检察,发现各个看守所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生产劳动和监管安全方面的问题。针对各个监管场所存在的问题,列出了问题清单,明确了整改标准和整改时间,并对监管干警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县市区院根据检察发现的问题,已向相应的看守所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书或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

  今年以来共纠正各类监管违法45人次,维护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秩序,切实维护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刚才您多次提到“查处职务犯罪”这个关键词。可能很多网友只知道检察院反贪局、反渎局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其实咱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也在查办职务犯罪上卓有成效是吧。

  赵坚:是的,我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查处损害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侵犯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影响监管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徇私舞弊、贪污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只有查办案件,才能更好地对监管干警是否依法履职进行强有力的监督。

  近年来,市县两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坚持纠正违法与查办背后的职务犯罪相结合,以办案促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查办了一批有影响、有震动的职务犯罪案件,如立查的某市看守所原所长牟某某徇私舞弊减刑案、某区看守所原民警邹某某、宋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和某监狱6名干警受贿等,都对维护和促进刑事执行的公平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主持人:看来,咱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真是多面手啊,这些举措既是对在押人员负责,更是对公众和社会负责。

  赵坚:是的。这也是检察机关创新刑罚执行监督方式的要求。

  修改后刑诉法和刑诉规则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等八项新职责、新任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责范围有了较大的扩展。全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履行好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同时,积极创新有效监督模式,努力实现监督职责的全面落实。

  主持人:通过赵处长的介绍,相信网友朋友们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说到了解检察工作,就不得不提检务公开。请问赵处长,咱们在检务公开方面都做了哪些工作?

  赵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责;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控告、申诉;接受举报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接受举报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主持人:好的。感谢赵处长的介绍。在节目的最后,您能不能分享一下您在刑法执行监督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赵坚: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监督的最后一道关口。刑事执行监督不到位,将有可能导致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前功尽弃。所以,刑事执行监督意义重大,责任更大。检察机关近年来在刑罚执行监督中,之所以能取得比较令人满意的工作成果,完全是得益于各级党委、人大与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监督;得益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与帮助;得益于全体刑事执行人员的共同努力和检察机关兄弟部门的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创造性地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加强调研力度,勇于开拓进取,积极探索更加科学、规范的刑事执行监督方法与途径,以更加好的工作业绩来回报长期以来支持、配合、帮助我们的各级领导、同仁和人民群众。谢谢大家!

  主持人:更要谢谢您,不仅谢谢您做客我们今天的节目,更要谢谢您对司法工作作出的努力和贡献。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们本期节目结束了,再见。

  》》》 回答网友问题:

    1、问:我孩子因涉嫌抢劫罪被批捕后,已经被关押七个多月了,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是不是存在超期羁押的可能?这种情况我怎么知道?

    答: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结的案件,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但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侦查羁押期限最长的可达七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可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这样审查起诉时间最长可达五个半月。审判机关的时限同检察机关类似,最长可达五个半月。你孩子的情况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还要看具体的案情。你可以通过律师向办案机关了解,认为有问题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可以监督纠正。

    2、问:我是牟平区人,我村里有一名缓刑犯,平日里纠集一帮人到处闹事,在集市上拿东西也不给钱,有时还打人,报警后派出所也没有对他进行什么处罚。请问检察院能管这事儿吗?

    答: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依法纳入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改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就你反映的问题,检察机关有权利管,也应当管。你可以向当地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映,也可以向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反映,检察机关通过调查认为构成犯罪的,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如果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调查、搜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向人民法院呈报撤销缓刑的建议,由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的刑罚。

初审编辑:张利然
责任编辑:达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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