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度创作也要有“度”
来源:音乐周报 编辑:陈新凤 2015-03-08 16:44:00
近期,《我是歌手》节目热播,歌手们的各种“翻唱”成为节目的一大推介亮点。韩红、孙楠、古巨基等实力派歌手,都具有较强的演绎能力和个性风格,在翻唱别人作品的同时,都不会像初出道的歌手那样以“模仿”为主地单纯翻唱,而是多多少少以自己标志性的“腔口”进行有意无意的“改编”,并成为电视节目吸引观众的卖点。
笔者聆听了几位大歌手的演唱,感觉经典歌曲经由这些唱做俱佳的实力歌手演绎,确实达到很好的现场效果。尤其是经过重新编曲和配器,加入更多时尚的元素和强化了的音乐现场感,使作品的演绎令人耳目一新,非同凡响。由于多数被翻唱的作品,非歌手本人的原创,除了因编曲不同而产生的音乐曲调“外部”变化之外,在演唱中还不时出现原有歌曲旋律音调、节奏、速度等重要音乐“内部”元素被改动的情形。如孙楠唱《至少还有你》中多处曲调音高和节奏与原来曲作者的创作有较大出入,音乐风格与原曲(首唱)大异其趣。
早在2013年《我是歌手》节目中,羽-泉组合在节目现场翻唱了歌曲《烛光里的妈妈》,观众都被感动得泪水涟涟。而作为这首歌的曲作者,谷建芬后来从朋友那里才知道自己的作品已经“变了脸”,基本被“唱翻”了。比谷建芬更恼火的是这首歌的词作者李春利,不仅原歌词被改动8处,连她的署名都被弄错了。当时词曲作者都进行了维权,但中国知识产权乱象使维权“一直在路上”。
我们知道,音高和节奏是区别歌曲不同内容和风格的最显著因素,正如变奏曲变奏的主要手法就是从这两大要素着手的,如果变奏超出了一定的度,就转为“性格变奏”了。虽然孙楠的演唱还在“装饰变奏”的范围内,但旋律中多处“离谱”让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下曲作者的感受。
艺术作品在完成创作之后,多数情况下的演绎和解读是由他人来完成的。作者之所以写成“这样”,总是有自己的设想和表达意向的。一般来说,创作者还是很关注自己的作品被如何解读的问题。音乐作品如同文章,发表之时便已成型,除非作者自己修改,多数作者并不欢迎别人对自己的作品“动手动脚”,更不欢迎别人无端颠覆自己的创作。作曲家金湘曾经谈到,有歌手认为他的作品“有点拗口”、“难唱”,请他修改曲调,他坚决予以拒绝,说宁可自己的作品不要被传唱,也不要因为你觉得“难唱”而修改。
演唱者演绎他人作品,首先要尽可能地忠实原作。因时代、环境、条件等因素的变化适当进行一定的“改编”,原作者也是可以认同的。如谷建芬在自己作品被“唱翻”后说:“改编不是不可以,对于一首20多年前的老歌,用与时俱进的创作态度加入时代元素,是件好事,但前提是要按法律程序把事情做漂亮,否则就会造成负面影响。”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二度创作”的重视一直高于“原创”,集中表现为“表演至上、“演员至上”,“歌手值钱、歌不值钱”。这些观念导致中国音乐原创力不足,原创者处于被动屈尊的地位。维权无门,原创者多数只能发出“难为情”的无奈感慨。在国内,“歌手出场几十万、词曲作者只捧杯”的现象见怪不怪,“《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元)”成为作曲家们互相安慰和调侃的话。
音乐需要二度创作,但二度创作需有“度”!“翻唱”可以,但不要“唱翻”了!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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