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民族管乐艺术委员会章程
来源:烟台市音协 编辑:乐音 2017-01-04 15:4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民族管乐艺术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烟台各界民族管乐音乐人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民族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并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八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刊物,整理音乐教材,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九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市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市民音乐素质。
第十一条 促进并加强与全国各地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民族音乐组织和民族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三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 烟台市音乐家协会管弦乐艺术委员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五条 各县市民族管乐艺术委员会为本会团体会员。驻守烟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 凡是户籍所在地为烟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民族管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艺术委员会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族管乐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方面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委员会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条 凡对我市民族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第四章 组织结构
本会设名誉主任四人,主任一人,副主任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四人,常务理事十人,理事若干,会员若干。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任、顾问等荣誉职务,由委员会推举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条文最终解释权归烟台市音乐家协会民族管乐艺术委员会所有。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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