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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笙乐器全国制作大赛章程

来源:国音网   编辑:乐音   2016-07-31 15:38:00   作者:乐音

  

  第三章 参赛规定

  一、参赛作品数量:每个参赛者报名参赛作品总数不得超过12件,每个组别参赛作品不得超过3件。   

  二、参赛作品技术要求:必须是演奏者通过自身气息吹奏,簧片振动发声的乐器。

  三、所有参赛作品必须是2015年1月以后制作的。参赛作品应由参赛者独立完成并完全采用手工技艺。组委会对此保留监督审核的权利。   

  四、有以下情形的作品不能参加比赛:   

  1.参赛作品上镌刻制作者名字或者其他标识图案的;   

  2. 评审团认定与本次赛事水平不符的。   

  五、提交参赛作品必须绝对匿名。所有的参赛作品内外不可带有任何表明制作者的标记,包括覆盖上的标记和商标、姓名、字号、字母等。参赛者一旦违反匿名规则,将被取消参赛资格。

  第四章 参赛作品提交与取回

  一、参赛者自行承担参赛作品往返运输的所有费用。   

  二、运输、邮寄的参赛作品必须在2016年8月8日前运抵比赛地点;直接送交的参赛作品必须在2016年8月12日前送至比赛地点。   

  三、每件参赛作品运抵比赛场地时,由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在承运人前开箱验收并作记录。如发现参赛作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损坏,组委会将立即拍照取证并通知参赛者。如因运输损坏原因导致无法参赛或影响比赛成绩,组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组委会在收到参赛作品后,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标号;将报名表及参赛者业务简历、委托书等材料用信封密封,至比赛评分工作结束后启封,公布参赛人的姓名及得分情况,最大限度地保证比赛的公开、公平、公正。

  五、参赛作品取回采取两种方式:

  参赛者自行取回参赛作品时须出示收据,并签署取回证明。参赛者委托其他人代为取回时,代取者须出示收据、参赛者的委托书及代取者本人的身份证件。

  六、组委会将尽力维护参赛作品的安全,但对于参赛作品在比赛与展会期间发生的损坏、损毁与失窃等不负赔偿责任。有证据表明系组委会原因的除外。参赛者应自行对参赛作品投保险。

  第五章 评比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由主席、笙制作家评委组与笙演奏家评委组构成。主席负责组织和领导评审团的全面工作,但不参与比赛的打分过程。工艺评委聘请国内著名笙制作家担任;声学评委聘请国内著名笙演奏家担任。

  二、比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轮进行。评审开始前工作人员将参赛作品逐一编号,作为评审时的识别标志。   

  三、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初步筛选,凡不符合章程规定、在工艺或声学品质方面不具备参赛水准的作品将被淘汰。通过初选的参赛作品取得比赛资格,方可进入正式比赛阶段。   

  四、比赛   

  1.初赛:工艺评委与声学评委组成评审小组,分别对参赛作品工艺品质与声学品质评分。评审团根据分数决定参赛作品的排名顺序,并由此确定进入决赛的参赛作品。进入决赛阶段的参赛作品数量由评审团决定。   

  2.决赛:取得决赛资格的作品由工作人员重新编号后进行比赛。决赛由和声学评委对参赛作品进行评分。决赛阶段对公众开放。   

  五、比赛结果:   

  1.笙制作比赛的决赛得分为该参赛作品最终成绩。   

  2.评审团在认真复核后,召开评审会议,最终确定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名单。

  第六章 比赛奖项

  一、根据参赛作品分类,按古笙组;传统笙组;键笙组;芦笙、葫芦笙组等四个组别分别设金、银、铜奖以及优秀奖若干名。

  二、组委会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三、组委会将向所有参赛者颁发入围奖以资纪念鼓励。  

  第七章 展示、点评及其他

  一、比赛将举行“获奖作品展示会、专家点评会,安排获奖作品参加展览。

  二、展览、点评将同时展示参赛者的简历及参赛作品的照片,对此有保留的参赛者须比赛前向组委会声明。      

  三、本章程文字以中文为准。

  四、本章程条款的解释权属于艺术节组委会。  

            中国好笙音-2016“宏福杯”中国笙文化国际艺术节组委会

                             2016年5月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刘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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