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福山区法院首例适用新标准的交通事故案宣判

2020-03-30 13:55: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大众网·海报新闻烟台3月30日讯 (通讯员 蔡昀含 记者 王丽) “下面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福山区某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等人事故损失373393.25元……”3月26日,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新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宣判,原告获偿额比原有标准增加了168957元。

  2019年6月18日,张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明泉路行驶至金山重工南门处与福山某单位的职工肖某某违规停放在明泉路路南非机动车道内的工程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某负次要责任,要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肖某某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的履行赔偿责任,张某某的家属于2020年1月9日将福山某单位诉至福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福山某单位赔偿原告事故损失。

  承办法官邹法官了解到,张某某户籍地是安徽省某县某村,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家可支配收入42329元计算。被告不认可,认为死者及原告均为安徽省农村户籍,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相关损失。

  张某某生前居住地为福山区,事故发生在福山区,因此,本案可依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的认定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山东省城镇标准计算,并据此作出判决。

  一直以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受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以及户籍制度的影响,采取的是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两个标准,“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一直广受社会关注。就目前司法实践,以山东省上年度为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42329元×20年(8465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7775元×20年(355500元)。同样一条生命的丧失,却因城乡差异在法律上的赔偿价格相差了两倍多。

  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新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全国户籍制度改革也逐渐建立起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居民赔偿标准的改革也提上日程。2020年3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始实施,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本案中张某某虽然是农村户籍,同样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因此,此案原告可获得事故损失373393.25元。如果依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原告获得的事故损失金数额仅为204436.25元。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后,原告获得赔偿金数额较过去多出168957元。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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