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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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山体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昨日,《烟台市山体保护条例》公布。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对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山体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山长制,分级分区组织领导山体保护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域内山体进行统一登记,建立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山体保护名录分为重点保护名录和一般保护名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
(二)自然形态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的;
(四)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
(五)对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六)经评估确定应当重点保护的其他山体。
重点保护名录范围以外的山体列入一般保护名录。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除依法批准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和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与山体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
(二)挖砂、取土;
(三)修坟立碑或者建设经营性墓地;
(四)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五)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七)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九)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在重点保护名录山体保护控制线内,应当制定采矿企业退出规划,对已有的采矿企业依法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因山体保护需要,对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侵占、移动、损毁山体保护界桩或者保护标识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山体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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