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防办:人防地下停车位不能出售

2019-05-21 17:01:00 来源: 烟台日报传媒集团 作者:

  近段时间以来,不少市民通过多渠道咨询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停车位能不能购买、产权与使用权是如何界定等问题。对此,市人防办就市民关心的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人民防空工程是保障人民群众对敌空袭坚持斗争和掩蔽安全的防护性建筑物。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在战时可防空袭,平时可防一些自然灾害,对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常规武器的打击及地震等自然灾害都有较好的防护作用。平时还可将其做商场、仓库、停车场等,不仅有战备效能,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很明显。

  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主要区别在于防护功能上,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战时具有防空防护功能。车位是否属于防空地下室范围内,可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询,也可咨询项目所在地人防部门。

  对于市民最为关心的防空地下室停车位能否出售的问题,市人防办相关负责人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因此,城市规划区内除部分房地产项目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外,大部分房地产项目地下都建有一定的防空地下室。同时,《山东省人民防空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规定:“人防国有战备固定资产的范围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所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是防空地下室停车位的所有权人,不能对外出售。

  市人防办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地下停车位时,首先要搞清楚其是否属于人防车位,如果属于,那么开发商是不能出售其产权的,但人防车位可依法有偿租用。根据《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开发利用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平时可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也可对外租赁,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据此一般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防空地下室投资者,可以和购房人签订“车位使用协议”,按相关法律法规约定防空地下室范围内车位如何使用、是否付费、使用费用、使用年限等内容。

  此外,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规定,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取得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后,要主动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承担该工程平时的维护管理义务,确保工程的战备功能和使用功能。防空地下室在平时使用时不得改变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防工程设备、设施,不得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烟台日报记者 陆启飞 实习生 赵彦娜 通讯员 王林峰 张锟)

初审编辑:李泽

责任编辑:张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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