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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助理医师请依法执业 应谨防“触雷”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2-05-29 2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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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烟台5月29日讯 (通讯员 王善浩 记者 胡昌辉) 近日,烟台市又一医疗机构因违规使用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受到了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处罚,该执业助理医师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市卫生监督所在此提醒,依法执业,正确履行职责是每个执业助理医师必须遵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除了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外,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对于如何正确理解“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和“一般的执业活动”的含义,市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我国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尤其在基层农村,亟需大量医务人员,所以乡村级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根据卫生部有关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及民营医院等;而“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平诊时,“一般的执业活动”为实施条件要求低、处理简单、医疗风险较小的医疗措施,对于病情复杂、专业技术条件要求高、风险大以及需要行政特许的医疗措施不是“一般的执业活动”。急诊时,施行情况复杂多变的医疗措施也可视为“一般的执业活动”,但这种急诊状态前提条件是:患者病情紧急,危及生命安全,但现场却无执业医师或会诊医师不能及时到达,同时相关医疗措施又具有实施指征。

    为了正确行使执业助理医师的权利,规范行医,避免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行医规范;执业助理医师进行执业活动时需征得指导老师的同意、指导和监督;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书写处方、病历等医疗文书;乡村级医疗机构中的执业助理医师的独立执业仅限于“一般的执业活动”,不得独立从事超出该范围的执业活动。

胡昌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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