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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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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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