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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说法】

来源:烟台大众网   编辑:   2014-03-14 09:19:00

  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读者,给读者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烟台大众网联合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开设“微说法”栏目,各位读者可订阅烟台大众网微信(微信号:yt6016688)并回复,就自己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我们将邀请专业律师免费解答。
  
  【案例】
  
  张强(化名)与李云云(化名)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认识后两人迅速坠入爱河,都想走进婚姻的殿堂,于是相识一个月后两人便按照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同时张强付李云云4万余元的彩礼钱。
  
  但是,事情没有按照预想的路线走下去,两人在匆忙办理完毕结婚登记手续当天便因琐事发生争吵,之后双方一直未和好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由于矛盾不可调和张强遂提出离婚,李云云也表示同意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
  
  事情哪能这么简单就结束了,离婚后张强要求李云云返还给付的彩礼款,李云云表示已经和张强办理了结婚登记,这钱不应该返还了。张强无奈将李云云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其彩礼款。
  
  【葛强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张某与李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尚未共同生活,且已办理完毕离婚手续,李某应当返还张某给付的彩礼。
  
  【律师提示】:
  
  近年来年轻人的闪婚闪离现象十分突出,离婚后关于彩礼是否返还的案件比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2)、(3)项情形要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纪虹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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